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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红梅职务侵占案)_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村**号乙,住青岛市城阳区**小区**区******户。2020年8月24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某某自2017年在青岛**燃气有限公司任工会管理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经手办理的报销费用包括公司发放给15名员工的婚丧嫁娶福利1万元、公司支付给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蛋糕卡费用2.93384万元、公司支付给**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旅游费用10.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将公司员工旅游福利的油卡17.46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后对外出售,获利16.9362万元;

2018年9月,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燃气有限公司任食堂管理专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支付给“城阳区**蔬菜配送中心”购菜款1.32497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2020年4月17日,被告人孙某某在青岛**燃气有限公司任品牌文化专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支付给城阳区**广告有限公司广宣制作款5.225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关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害单位陈述;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燃气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磊

检察官助理杨璐遥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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