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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继心贩卖毒品案)_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濮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濮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孙继心,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台前县**镇**村**号,捕前住该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9月7日被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0日经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台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南省台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继心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台前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因被告人孙继心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台前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31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汪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孙继心联系购买10斤甲卡西酮,并商谈好了价格。2018年5月3日18时48分许,被告人孙继心安排他人在台前县**镇**宾馆8888房间收取汪某某7万元毒资,并用部分毒资从上家购得约10斤甲卡西酮,放至台前县侯庙镇孙口村一桥附近,后汪某某根据孙继心指示拿到了该部分毒品。经称量、鉴定,毒品净重4740克,甲卡西酮含量61.9%。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豫JCJ***汽车照片、豫JVS***汽车照片、被查获毒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通话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王某甲、兰某某、王某乙、陈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孙继心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濮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搜查、辨认、指认笔录及称重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台前县**镇**宾馆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继心贩卖甲卡西酮4740克,属贩卖其他毒品数量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文静

检察官助理:楚臣阳

2020年4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孙继心现押台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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