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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继江诈骗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19〕675号

被告人孙继江,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镇**村**号。曾因赌博于2017年8月被行政拘留二日;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18年9月26日被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胡爱姑,浙江振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继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其间,退回乐清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孙继江通过查找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马某某为好友,后冒充女性身份与被害人马某某聊天。2016年4月27日,刘某某(已判刑)明知被告人孙继江让其前往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性关系系为了后续向被害人马某某行骗的情况下,前往乐清市柳市镇,冒充女网友与被害人马某某发生性关系。4月29日,刘某某离开被害人马某某时,被害人马某某给予6000元及香烟。之后,被告人孙继江通过微信以怀孕需要打胎、孩子生下来生病治疗等为由共骗取被害人马某某至少586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

2.书证:银行卡交易明细、手机截图、航班记录、住宿记录、临时羁押证明、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继江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继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继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继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继江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建旭

202032

附:1.被告人孙继江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判决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辩护人联系手机:137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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