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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继福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公诉刑诉〔2018〕588号

被告人孙继福,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8********,汉族,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街道**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2日被呼和浩特乘警支队抓获,羁押于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2018年8月6日被昭阳公安分局提解回昭通并宣布刑事拘留,2018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0年5月15日被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刑后于2014年8月2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继福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25日22时许,因口角纠纷,被告人孙继福伙同他人在昭阳区**广场**雕像处将被害人余某某手和背部砍伤。余某某的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继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巧章

2018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孙继福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随案移送;

3.光盘叁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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