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孙育兵,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1********,汉族,文盲,无业,住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孙育兵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育兵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3日13时许,在泗阳县众兴镇杨集居委会残疾人之家,被告人孙育兵在明知被害人倪某某是智力残疾人员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倪某某患有精神发育迟滞(轻度偏重),本案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证据、涉案人员残疾人证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育兵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育兵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育兵违背妇女意志,明知被害人倪某某是智力残疾,无性自我防卫能力,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育兵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春燕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孙育兵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保证人孙育军联系电话:18252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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