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20〕1496号
被告人孙胜兰,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021952********,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兴市**镇**村**号,现暂住杭州市上城区**路**号**酒店**房间。2012年7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14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10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3月10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同年8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胜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孙胜兰在本市上城区**路**号附近,趁浙D2****牌面包车车主被害人周某某离开且车门未锁之际,将其置于副驾驶座上单肩包一个窃走并离开现场。孙胜兰窃得包内现金人民币2815元后,为防止车主发现,遂返回并将单肩包放回原处。
当日下午15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上城区**路**号**超市(**店)门口抓获被告人孙胜兰,并从其入住的本市上城区**路**号**酒店**房间内查获剩余赃款人民币27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胜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胜兰系累犯,应适用《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孙胜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胜兰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戴 丽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孙胜兰现被羁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2.电子侦查卷宗二册、卷外材料一册及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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