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公刑诉〔2019〕514号
被告人孙胜卓,曾用名孙卓,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石桥市**镇**村**号**,住大石桥市**镇**村**组, 2017年11月10日因犯盗窃罪于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3月26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9年9月1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2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胜卓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日晚9时许,被告人孙胜卓到大石桥市**镇**村王某某家,从东屋后窗户进入室内,盗走王某某家东屋立柜上储蓄罐内人民币1元面值硬币共600元。9月3日,王某某到孙胜卓家索还,孙胜卓承认盗窃,其父亲孙某乙还给王某某人民币600元。
2019年9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8时许,被告人孙胜卓到大石桥市**镇**村刘某某家,从窗户进入室内,未翻找到钱财,后离开。
2019年9月13日晚8时30分许,被告人孙胜卓到大石桥市**镇**村杨某某家,从东屋窗户进入室内,将120元人民币、202美元、20元港币及6盒软包玉溪香烟盗走。经大石桥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6盒香烟价值138元。几天后,杨某某到孙胜卓家索还,孙胜卓承认盗窃,其父亲孙某乙将孙胜卓花剩余的39元人民币和202美元、20元港币还给杨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胜卓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胜卓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胜卓多次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二起盗窃中,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孙胜卓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并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
代理检察员: ***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胜卓现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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