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2936号
被告人孙良贵,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良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9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孙良贵去到东莞市黄江镇胜前岗村公常路优品二手车店办公室后,将办公室门反锁,然后从其挎包内拿出一把菜刀砍被害人郑某某的脸部、头部、颈部、手部等部位,郑某某挣扎反抗后并把孙良贵的菜刀抢走,孙良贵又从挎包内拿出另外一把菜刀继续砍郑某某。附近的刘某某、余某某闻讯赶来拉开办公室门将孙良贵控制。公安机关接报警后到场将孙良贵抓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郑某某的损伤已达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作案工具菜刀,广东省东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监控视频,周某某等证人的证言, 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孙良贵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良贵无视国法,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良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广
2019年10月15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孙良贵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卷、检察卷宗一卷。
3、随案移送涉案物品(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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