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孙芳伟,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乡**村**组**号,暂住天津市静海区**宿舍。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郜玉荣,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河北省南宫市**镇**庄**号,暂住天津市河西区**里**-**。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朱锁让,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68********,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户籍地天津市河西区**道**里**条**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照权,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30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镇**社区**路**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里平房。2016年8月24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3月1日释放。2019年12月23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刘照权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代表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单位代表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2019年12月7日期间,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三人预谋后,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至本市河西区芳水园、桃江里、可园东里、可园里、西园南里、环湖东里、博轩园、天浦园、云广新里、恋海园、天淳园小区,将小区变电站内居民供电配套铜排、框架断路器等电力设备拆卸窃走。被告人刘照权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以铜每斤20元、框架断路器600元的价格收购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盗窃的全部电力设备。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5月,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在芳水园变电站内窃得铜排133.5公斤,上海华通ZW1-2000/3P-1600A框架断路器2台。经鉴定,被盗电力设施价值人民币3488.77元。
同年5月中旬,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在桃江里变电站内,窃得铜排137.772公斤,上海人民RWM1-2000/3P-1600A框架断路器1台。经鉴定,被盗电力设施价值人民币13348.53元。
同年6月中旬,被告人孙芳伟、朱锁让在可园东里变电站内,窃得铜排137.772公斤,浙江天正TGW45-2000/3P-1600A框架断路器1台。经鉴定,被盗电力设施价值人民币15628.53元。
同年6月中旬,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在可园里配电站内,窃得铜排137.772公斤,浙江天正TGW45-2000/3P-1600A框架断路器1台。经鉴定,被盗电力设施价值人民币15628.53元。
同年6月中下旬,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在西园南里配电站内,窃得铜排铜排31.8976公斤。经鉴定,被盗电力设施价值人民币2078.77元。
同年9月中旬,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在环湖东里配电站内,窃得铜排304.38公斤,ABB牌SACE E2-3P-1600A框架断路器2台。经鉴定,被盗电力设施价值人民币41808.23元。
同年10月中旬,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在博轩园配电站内,窃得铜排124.6公斤,上海人民RMW1-2000/3P-1600A框架断路器2台。经鉴定,被盗电力设施价值人民币10759.5元。
同年11月上旬,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在天浦园左侧配电站内,窃得铜排66.75公斤,上海人民RMW1-2000/3P-1600A框架断路器1台。经鉴定,被盗电力设施价值人民币5385.39元。
同年11月中旬,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在天浦园右侧配电站内,窃得铜排66.75公斤,上海人民RMW1-2000/3P-1600A框架断路器1台。经鉴定,被盗电力设施价值人民币5385.39元。
同年11月上旬,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在云广新里配电站内,窃得铜排275.544公斤,浙江天正TGW45-2000/3P-1600A框架断路器2台。经鉴定,被盗电力设施价值人民币30600.82元。
同年11月中旬,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在恋海园配电站内,窃得铜排275.544公斤,ABB牌SACE E2-3P-1066A框架断路器1台。经鉴定,被盗电力设施价值人民币12967.39元。
同年12月7日,被告人孙芳伟、朱锁让在天淳园配电站内,因操作导致小区内部分楼层停电,二人因害怕将窃得铜排藏匿于变电站内逃离。经鉴定,被盗电力设施价值人民币10806.40元。
公安机关接报警后于2019年12月23日将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刘照权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照片等物证;
2. 前科材料等书证;
3. 证人石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害单位代表马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刘照权的供述和辩解;
6. 天津市河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 勘验、搜查、辨认笔录;
8. 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9.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照权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167886.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照权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芳伟、朱锁让在天淳园盗窃电力设备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芳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郜玉荣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朱锁让有期徒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康蕊
检 察 官:任 远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芳伟、郜玉荣、朱锁让、刘照权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量刑建议书十二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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