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561号
被告人孙莹,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2323011993********,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路**号**城**期**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委**组)。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诈骗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莹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3月1日、2019年5月1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4月1日、2019年6月16日补查重报;分别于2019年2月15日、2019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0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孙莹对母亲吴某某谎称本人是省**厅的工作人员,能办理工作,吴某某及孙莹先后以能给被害人徐某某办理**在编工作、**局工作、**局工作、**院工作为由,收取徐某某人民币64.505万元。
2.2016年12月至2017年6月,被告人孙莹对孙某甲谎称本人是省**厅的工作人员,能办理英语四、六级证书、成人自考证本科毕业证,孙某甲遂以能办上述证件、学历为由收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16.03万元,孙某甲收取钱款后交给孙莹。
3.2017年2月,被告人孙莹对孙某甲谎称本人是省**厅的工作人员,能给他人办理**办工作,孙某甲遂以能给被害人吴某某、包某某夫妇办理工作为由收取人民币22万元,孙某甲收取钱款后交给孙莹。公安机关立案前孙某甲共计返还吴某7万元。
4.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孙莹对孙某甲谎称本人是省**厅的工作人员,能办理自考证本科书、会计中级证、建造师证书、大学入学,孙某甲遂以能给被害人纪某某办理上述事情为由收取人民币47.15万元,孙某甲收取钱款后交给孙莹。
5.2017年3月,被告人孙莹对孙某甲谎称本人是省**厅的工作人员,能给他人办理工作,孙某甲遂先后以能给被害人孙某乙的女儿办理道里区**局工作、哈尔滨市****法院工作为由收取人民币15万元,孙某甲收取钱款后交给孙莹。
6.2017年4月,犯罪嫌疑入孙莹对孙某甲谎称本人是省**厅的工作人员,能给他人办理自考学历,孙某甲遂以能给被害人王某乙办理自考本科证为由收取人民币1.6万元,孙某甲收取钱款后交给孙莹。
7.2017年4月,被告人孙莹对孙某甲谎称本人是省**厅的工作人员,能给他人办理自考学历,孙某甲遂以能给被害人苏某某办理自考本科证为由收取人民币1.6万元,孙某甲收取钱款后交给孙莹,公安机关立案前孙某甲共计返还苏某某0.45万元。
综上,被告人孙莹共计诈骗 人民币160.435 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哈尔滨市委员会**厅文件、证明及情况说明、通知、银行、支付宝等转账记录、微信聊天及毕业证照片、返还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甲、教某某、吴某某、孙某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翟某某、张某某、纪某某、包某某、吴某某、孙某乙、王某乙、苏某某、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莹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王某甲辨认孙某甲是骗他的人;
6.电子数据:被害人与相关人员的聊天记录。
7.鉴定意见:哈尔滨裕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莹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文婷
2019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孙莹现被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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