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Z99号
被告人孙训能,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汶川县人,住四川省汶川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11月30日被威远且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训能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训能自愿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孙训能驾驶川U R****小车从四川省汶川县出发,至威远县小河镇中国移动公司小河基站内盗取数据板12块、光模块21块。盗窃得手后,孙训能驾车至威远县越溪镇中国移动天宫基站内盗取数据板7块、光模块11块。后孙训能继续驾车至威远县越溪镇中国移动公司越溪基站内盗取光模块7块,在途中被威远县公安局越溪派出所民警当场挡获。经鉴定,被盗的19块数据板和39块光模块等物品价值245409.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被告人孙训能以非法占有为目地,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训能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军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页材料1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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