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贵友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8〕26号

被告人孙贵友(化名“黄峰”,绰号“夜猫”),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6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黑龙江省宝清县,户籍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住双鸭山市宝山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1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贵友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晋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11月9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7年12月22日经晋江市人民检察院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2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1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9年春节期间,被告人孙贵友因与被害人邹某某结怨决定报复被害人邹某某。1999年3月29日中午,被告人孙贵友发现被害人邹某某在晋江市**镇**公园内,遂到公园外购买一把水果刀,后返回公园伙同他人(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邹某某争执拉扯,其间被告人孙贵友持刀连捅被害人邹某某胸、腹、颈等部数刀,致被害人邹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邹某某系因全身多处被锐器猛刺,致右第八、九、十根肋骨骨折,膈肌及肝脏破裂,胸腹腔大量积血,终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2017年7月13日,被告人孙贵友在晋江市**镇**路边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贵友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贵友的供述与辩解。

5.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6.证人黄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等。

7.公安机关工作说明、抓获经过等文书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贵友持械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伟强

2018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孙贵友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