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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超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荆检公诉刑诉〔2018〕30号

被告人孙超,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001970********,汉族,河南省邓州市人,大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路**栋**楼**号。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9月15日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8月2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经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高新区·掇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超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2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6月左右,被告人孙超与沈某某相恋并同居。期间孙超将自己办理的多张银行卡交给沈某某使用,并借给沈某某10万元,约定其每月支付5000元利息,但孙超一直未向沈某某收取。

2014年6月,被告人孙超与沈某某在荆门市漳河新区**社区**栋**号共同生活居住。后二人因情感纠葛经常争吵,沈某某搬离该处。期间孙超带其他女子到该房居住被沈某某发现,双方感情破裂。

2015年4月19日晚,被告人孙超酒后来到荆门市东宝区330水泥厂家属区沈某某的租住处向其索要借款,沈某某拒绝开门,孙超便持方向盘锁将沈某某家防盗门和大门砸开,进入室内砸坏其电脑、电视及手机等物品,并对出警民警及警车进行打砸。后孙超因犯妨害公务罪被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5年12月18日,被告人孙超刑满释放后,因沈某某在孙超服刑期间,将其马自达小轿车变卖、宏图社区的房子抵押、多张银行卡被透支,便找沈某某索要欠款,但其一直避而不见。孙超经打探跟踪发现沈某某与其男友张某某租住在荆门市掇刀区七里铺社区居民点。

2016年2月26日18时许,被告人孙超和前妻徐某某一起从掇刀区炼厂路**栋**楼**号的住处前往七里铺社区居民点寻找沈某某,孙超让徐某某在七里铺巷公交站等候,自己进入居民点内。孙超行至一栋居民楼下发现张某某停放的轿车(号牌为鄂H*****),便在车旁观察守侯。不久沈某某买菜回来,忽然发现孙超尾随其后便跑,孙超紧追并从身上掏出事先准备的羊角铁锤砸中沈某某头部,铁锤落地致锤头与锤柄摔断分离。孙超追上沈某某勒令其还钱,沈某某声称没有钱并躲闪,孙超则用拳头及锤头连续击打沈某某头部,致其昏倒在地。随后孙超将锤头扔在地上,抓住沈某某的衣领将其拖至西边菜地,又从地上搬起一块石头反复砸沈某某头面部数次,致其当场死亡(殁年43岁)。后孙超拿走沈某某身上的手机逃离现场,途中将手机丢弃在果园一路与兴双加油站中间小路边。经法医鉴定,沈某某系生前被他人持钝器打击头面部致颅脑损伤、左上颌骨塌陷性骨折并牙槽骨断裂后血液流入气管内导致吸入性窒息死亡。

2018年8月19日,被告人孙超在福建省福安市福新东路**号**蛋糕店内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羊角铁锤、石头、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银行卡交易明细、房屋转让协议、二手车销售发票、犯罪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汪某某、罗某某、王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20人的证言;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6.现场录像、监控视频等电子证据;7.被告人孙超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超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超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玉章

                             201919

附件:1.被告人孙超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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