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诉刑诉〔2019〕693号
被告人孙跃,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孙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15日转取保候审,2016年2月11日,因未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被上网追逃,2017年8月10日被抓获并刑事拘留,2017年8月11日转取保候审。后再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网上追逃,2018年10月6日被抓获,移送审查起诉后又一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8年12月3日网上追逃,2019年9月4日被抓获,2019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跃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孙跃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孙跃,听取了被害人陶某某、仇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跃在淮安市清江浦区相继以单位采购商品、帮助小孩上学、合作投资办厂等虚假事由骗取他人财物。在此期间通过上述手法共计诈骗作案4起,骗取他人财物、钱款合计人民币1513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7月份,被告人孙跃为偿还对外巨额债务,冒充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镇拆迁办工作人员,谎称为其单位采购烟酒为由,骗取被害人陶某某的信任,后多次在陶某某经营的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河路**烟酒店赊欠烟酒,并将骗得的烟酒低价出售套现。至案发,共计骗取陶某某烟酒款折合人民币30000元。
2、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孙跃以和被害人仇某某合作投资办厂为由,骗取仇某某信任。后被告人孙跃以需要请客送礼、交厂房租金、押金、购买机器等虚假事由相继骗得仇某某人民币102500元。
3、2018年8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跃以帮助被害人曹某某小孩上淮安市清浦中学为由,骗取曹某某的信任,后以需要打点领导、请客送礼为由,相继骗取曹某某烟酒、现金折合人民币13990元。
4、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跃通过曹某某认识了在淮安市清江浦区徐家湖路经营烟酒店的被害人邬某某,后孙跃谎称帮助其所在的物流公司采购烟酒为由,骗取邬某某的信任,相继骗取邬某某的烟酒后转卖他人,折合人民币48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孙跃户籍资料、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仇某某、曹某某、邬某某陈述;
4.被告人孙跃供述和辩解;
5.公安机关制作的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跃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跃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红权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孙跃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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