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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轶诈骗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黄检三部刑诉〔2020〕Z257号

被告人孙轶,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82********,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9年1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轶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汪某某于2016年10月先后两次向被告人孙轶借款合计15万余元,并出具借款金额为25.6万元的2张借条。同年11月初,姚某某(另案处理)一方与孙轶一方因所谓争夺借贷“客户”而发生口角争执,姚某某遂与孙轶共谋,借机以双方因汪某某引发斗殴导致人员受伤为由,要求汪某某予以赔偿,并对孙轶出借款进行“平账”。随后,姚某某先和汪某某谈及此事,要求其届时出资。当晚在某夜总会内,姚某某、孙轶在互相配合下向汪某某谎称上述事由,姚某某要求汪某某出资50万元,汪某某只得应允,其中25万元作为赔偿,另25万元归还给孙轶“平账”。随后,姚某某介绍陈某甲向汪某某出借该款项,由陈某乙于11月6日从其银行账户内转账至汪某某银行账户60万元,随即汪某某又将其中50万元转账至姚某某银行账户,姚某某将其中25万元转账至孙轶银行账户,孙轶将2张借条交与姚某某。据此,姚某某伙同孙轶骗得汪某某共计34万余元。

2019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经侦查在本市将被告人孙轶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孙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在家属配合下退赔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同案人姚某某的供述;3.证人陈某丙、陈某甲、陈某乙的证言;4.孙轶25.6万元借条和收条、陈某乙60万元借条、相关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公安机关关于未发现有群殴报警的工作记录等书证;5.检察机关扣押财物、文件清单;6.被告人孙轶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轶伙同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孙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轶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刚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轶现羁押于上海市黄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卷光盘二张、补充材料复印件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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