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孙辉,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28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固定居所。2018年1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8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211996********,汉族,初中三年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乡**村**组**号,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小区后栋**单元**室。2018年1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海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8日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0月11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田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04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海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15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辉、王某甲、田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孙辉、王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田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1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2日补查重报;2019年1月17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5日补查重报。2018年11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3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孙辉在没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7年组建海伦市老妈乐日用品商店,以表面销售产品,实则消费返利的模式在社会上公开进行宣传讲课诱骗投资人投资购买会员,声称短期返本付利,诱惑社会中的老年人群进行投资。孙辉利用这些老年人贪小便宜容易上当的缺点,在这些人投资后轮流带领投资人旅游,旅游过程中继续讲课宣传,鼓励投资人继续投资。到2017年9月份,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停止返利以后,孙辉又以“全家福”理财的名义,用“老妈乐”的经营模式继续诱骗会员投资,孙辉等人经营“老妈乐”、“全家福”期间共计非法吸收贾某某、王某乙、韩某某等144人投资款合计9,099,184元。上述款项由孙辉收取后,一部分用于给投资人返利,一部分直接汇往沈阳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会计黄某某、于某某、陈某某个人账户和哈尔滨老妈乐商贸有限公司账户。
2.被告人王某甲自2017月7月份,受雇于孙辉在海伦市老妈乐日用品商店用电脑给投资人建立投资账号,为投资客户办理网上投资收益手续,给客户讲解投资理财。王某甲在“老妈乐”、“全家福”工作期间,帮助孙辉非法吸收投资人赵某某、付某某、郭某某等105人投资款5,183,424元。
2018年9月29日经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孙辉汇出款项和返回款项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孙辉于2016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27日担任海伦“老妈乐”、“全家福”负责人期间,共计汇出款项4,026,966元;2016年12月29日至2018年1月27日担任海伦“老妈乐”、“全家福”负责人期间,共收到上线返款2,718,478元。
3.被告人田某某于2017年9月份担任老妈乐公司海伦二店店长,于2017年9月至10月间,田某某共非法吸收张某某、杨某某、徐某某等十五人存款319,840元。
被告人孙辉、王某甲于2018年1月29日被海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扭送至海伦市公安局;被告人田某某于2019年1月12日被海伦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结案报告、孙辉、于某某、陈某某等人银行卡交易流水、返款明细、老妈乐商城会员申请表、会员章程、兰州市、宾县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公司设立申请书、法定代表人信息、海伦市老妈乐会员投资明细表等;
2.证人王某丙、于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贾某某、王某乙、韩某某等144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辉、王某甲、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中广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辉、王某甲、田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向社会公众做不特定宣传,以承诺还本付息手段向不特定多数人吸收资金,扰乱了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卫东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孙辉、王某甲、田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及证据37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