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县检诉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孙远骏,男,1986年**月**日出生,四川省高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86********,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栋**单元**室。因本案,2020年4月21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代勇,男,1990年**月**日出生,四川省筠连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镇**栋**号。因本案,2020年4月21日被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远骏、王代勇涉嫌非法买卖弹药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远骏、王代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孙远骏、王代勇商量决定一起使用被告人王代勇所有的一只气枪去打鸟。被告人王代勇因没有铅弹,在了解到朱某某(已被怀宁县公安局逮捕)处有铅弹出售后,便将朱某某的微信、联系方式推荐给被告人孙远骏,让其购买200元(500发)的铅弹。被告人孙远骏加了朱某某的微信后,以240元的价格在朱某某处购买4.5mm铅弹600发,支付给朱某某含运费20元共计260元。朱某某将600发铅弹通过野的带货的方式交到被告人孙远骏手里后,被告人孙远骏、王代勇随即携带气枪、铅弹上庆岭乡山上打鸟,两人一起用掉铅弹327发,剩余铅弹273发。之后由被告人孙远骏分走整包200发铅弹,被告人王代勇分走拆开包装的73发铅弹。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孙远骏、王代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孙远骏上交铅弹200颗,被告人王代勇上交铅弹73发及气枪一支。经鉴定,被告人孙远骏、王代勇上交的铅弹均为非制式气枪弹,系弹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远骏、王代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远骏、王代勇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买卖气枪铅弹600发,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萍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孙远骏现在家候审,电话:1899094****。被告人王代勇现在家候审,电话:1518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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