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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连喜、金印贩卖毒品、运输毒品案)_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东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孙连喜,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21971********,汉族,文盲,农民,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山东省阳谷县**镇**路**村**号)。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被告人金印,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在津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号)。1984年4月25日因犯流氓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8年12月2日因犯流氓罪被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9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连喜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金印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孙连喜、金印通过电话商定以每克人民币360元的价格由孙连喜向金印贩卖冰毒200克。2020年6月1日,孙连喜在山东省阳谷县金斗营镇向金印贩卖白色晶体200克,金印将该白色晶体由山东省运输至天津市。经对金印运输的白色晶体进行称量,重量为200克。经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6月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金印抓获归案。2020年6月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孙连喜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照片等物证;

2.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3.被告人孙连喜、金印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毒品称量录像、电话通信记录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金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连喜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20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印运输甲基苯丙胺200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伟

检察官助理:袁庆丽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孙连喜、金印现被羁押于天津市河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8张),补充材料1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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