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孙连军,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4日被彝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被告人罗显朋,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2011年因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被彝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于2014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日被彝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
辩护人贾昌鹏,系云南凯还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998405****。
被告人王安昆,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日被彝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关县看守所。
辩护人谭登高,系云南民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528771****。
被告人周某甲,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3********,汉族,小学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日被彝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8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因涉嫌赌博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日被彝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原系**乡**村监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日被彝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日被彝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因涉嫌赌博罪,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4日被彝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辩护人谭登胜,系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7803****。
被告人周某丙,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1日被彝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3********,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31日被彝良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彝良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宗庆,系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63887****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彝良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3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1月6日被镇雄县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彝良县公安局以彝公(龙街)诉字[2019]10号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孙连军、罗显朋、王安昆、周某甲、张某某、周某乙、袁某某、梁某某、周某丙、杨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故意伤害罪一案。彝良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7月5日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分别于2019年8月19日、10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5日、12月1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已依法讯问被告人。2020年1月6日根据涉恶案件集中管辖规定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孙连军不仅多次纠集或参与了已作为恶势力案件判决的王某甲等人在****等地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还与被告人周某甲、罗显朋、王安昆、张某某在彝良县****等地以营利为目的,经常相互纠集在一起实施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为索要赌债等使用暴力或威胁手段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孙连军、周某甲、罗显朋、王安昆、张某某已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涉嫌犯罪事实如下:
一、赌博罪、开设赌场罪
1.2013年下半年至2018年左右 ,被告人周某甲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安昆、孙连军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彝良县****开茶室提供麻将机、扑克等供人赌博,周某甲等人按人头和打牌的大小金额抽头渔利。2016年10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孙连军、王安昆、周某甲和黄某某等人在周某甲和王安昆开的茶室打麻将赌博,赌资达30000元余元;2017年11月15日晚,被告人罗显朋、孙连军和尤某某等人在周某甲和孙连军开的茶室内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向尤某某提供赌博资金60000元,赌资达60000元余元。
2.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周某丙、杨某某、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彝良县****的二楼住房开了一间水林茶室供人赌博,三人按人头和打牌的大小金额抽头渔利。2017年下半年一天晚上,被告人孙连军和姚某某等人在周某丙等人的茶室赌博,赌资达40000余元;2017年11月13日下午至次日晚上,被告人孙连军、罗显朋、周某甲和尤某某等人在周某丙等人开的茶室赌博,赌资达40000元余元。
3.2016年以来,被告人罗显朋以营利为目的,分别在被告人梁某某、周某乙、袁某某家开设赌场供人赌博,罗显朋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抽头渔利。
4.2014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某在彝良县****张某甲、张某乙家等地向赌博人员李某某、张某丙、李某甲等人提供赌资进行赌博。
5.2018年1月10日晚上,被告人孙连军在彝良县*****崔某某家组织人进行赌博,并向张某丁提供27000元的赌债,赌资达30000余元。
6.2018年冬月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王安昆和安某某等人在昭通****进行赌博,安某某输了钱后向王安昆借款10000元,向张某某借款3000元用于赌博。
二、寻衅滋事罪
1.2014年10月的一天晚上,被害人蔡某某在彝良县****万某某家吃饭时与被告人孙连军发生抓扯,孙连军即邀约李某乙、李某丙、谢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在万某某家对蔡某某实施殴打,期间孙连军提一水泥砖砸向万某某,后李某乙、李某丙、谢某某等人到车上提刀准备继续殴打蔡某某被人劝开,孙连军等人继续在万某某家门口辱骂万某某、蔡某某。
2.2015年左右的一天,被害人朱某某、朱某甲到彝良县****路边卖水果,被告人孙连军开车途经此处时认为被害人的车子挡住其去路为由,孙连军持石头殴打朱某甲后便打电话邀约王某甲(已被判刑)等人前来帮忙,几人到后孙连军、王某甲再次对朱某某、朱某甲实施殴打。
3.2013年7月16日晚上,被告人孙连军伙同李某丙、朱某乙(另处)、梁某某等人在彝良县****酒店吃饭时,与余某某、詹某某(已判刑)发生口角,詹某某用随身携带的腰刀将李某丙杀伤,李某丙便叫梁某某等人拿砍刀到****店门口,詹某某见状逃跑,李某丙持砍刀将詹某某追砍致伤。次日下午17时许,孙连军、李某丙、朱某乙等人驾车经过彝良县****时,遇见祖某某驾驶的红色夏利车载有詹某某等人,孙连军、李某丙、朱某乙超车后持械欲对詹某某等人实施殴打,詹某某等人见状弃车逃离,孙连军、李某丙、朱某乙便下车持械将詹某某等人乘坐车辆砸坏。
4.2017年11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孙连军等人到彝良县****被害人尤某某的米线馆向尤某某索要60000元赌债,并对尤某某实施殴打,尤某某被迫还了张某某60000元。
5.2013年10月13日13时许,李某丙以之前与被害人余某某发生矛盾为由,在彝良县****中学门口邀约被告人孙连军和朱某乙等人持凶器将余某某殴打致轻微伤。
6.2014年底左右,张某戊在彝良县****张某甲开的赌场内赌博,向曾某某共借款21000元用于赌博,张某戊还了曾某某部分借款和利息后还欠本金15000元。2016年9月16日下午,张某戊叫曾某某到****自己家里拿欠款15000元,曾某某便邀约王某甲、孙连军、林某某、王安昆等人到张某戊家里,王某甲、孙连军、王安昆、林某某等人采用威胁手段,除了要回15000元本金外,强行索要张某戊7600元。
7.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害人万某甲与被告人孙连军等人在彝良县****篮球场打篮球时,因万某甲撞着孙连军,孙连军等人对万某甲实施殴打。
8.2016年5月的一天,被害人尚某某在彝良县****因摆摊卖菜与孙连军母亲发生口角,被告人孙连军纠集王某甲等人对尚某某实施殴打。
9.2016年10月的一天,黄某某与孙连军、王安昆、周某甲等人在周某甲与王安昆合伙开的茶室赌博,黄某某把自己身上的9000余元输完后,向周某甲借了15000元,向王安昆借了12000元钱用于赌博输完。2016年年底,周某甲纠集王某甲、孙连军等人到****黄某某家以要伤害黄某某家人威胁黄某某还钱,并将黄某某家玻璃等物品砸坏,龙街派出所出警后周某甲、孙连军等人才离开,黄某某家被砸坏物品价值300元。之后因黄某某的前夫周某丁害怕,被迫还清了黄某某向周某甲和王安昆共27000元赌债。
10.2013年的一天晚上,被害人陈某某在彝良县****酒店唱歌,被孙连军等人殴打。
11.2014年10月左右,被害人龚某某在彝良县****张某乙家赌博,向孙连军借2000元用于赌博,后孙连军通过暴力和威胁手段,向龚某某强行索要4500元钱。
12.2018年12月18日12时许,罗显朋在带安某某返回****途中,经过彝良县****小学背后公路边时,遇到****的谭某某开车经过,罗显朋便开车将谭某某的车逼停,要求谭某某归还其债务发生争执,罗显朋持臂力棒殴打谭某某。
13.2017年11月的一天中午,罗显朋到彝良县****附近**项目部,向赵某某索要赌债发生争执,罗显朋对赵某某实施殴打;2017年12月的一天,罗显朋在****对面对赵某某实施殴打索要赌债;2018年1月的一天,罗显朋在****袁某某家,赵某某因害怕拿了1800元给罗显朋支付赌债。
三、故意伤害罪
2017年7月的一天晚上,孙连军在彝良县****“**茶室”打麻将时,与被害人崔某甲发生争执,孙连军持茶室里面的铁质圆凳殴打崔某甲,致崔某甲轻伤一级。
四、非法拘禁罪
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害人安某某向罗显朋借款10000元钱,同年12月17日晚上10时许,罗显朋在彝良县****烧烤店里向安某某索要债务,因安某某无钱归还,罗显朋将安某某带到彝良县****商务宾馆,并安排人同安某某睡一张床,次日安某某被迫支付罗显朋2000元利息后,罗显朋于中午12时许才放安某某离开,非法限制安某某人身自由14小时。
五、违法行为
1.2010年左右的一天下午,王安昆因在彝良县****蒋某某家打麻将输了钱,认为蒋某某家麻将机有问题,伙同罗显朋等人将蒋某某家麻将机玻璃盖砸破,次日晚王安昆又伙同罗显朋等人再次将蒋某某家麻将机砸烂。
2.2017年5月13日22时许,王安昆以王某某等人开设茶室影响其生意为由,酒后到彝良县****王某某等人开的茶室进行打砸,王安昆被彝良县公安局治安拘留。
3.2018年冬月的一天,王安昆带起安某某等人到昭通大山包山上一赌场内赌博,导致安某某输20000余元。
4.2017年2月3日凌晨,张某某伙同他人到曲靖市陆良县****被害人季某某的租房处,使用暴力手段逼迫季某某归还赌债3000元。
5.2014年冬月的一天,张广金在昭通****一宾馆内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殴打索要赌债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扑克牌、印泥盒、圆珠笔等;2.书证:刑事判决书、户口证明、借条等;3.证人姚某某、李某丁、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朱某某、朱某甲、崔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孙连军、罗显朋、王安昆、周某甲、张某某、周某乙、袁某某、梁某某、周某丙、杨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连军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聚众赌博赌资达五万元以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显朋开设赌场供人赌博,聚众赌博赌资达五万元以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王安昆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在赌场提供赌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杨某某、王某某、周某乙、梁某某、袁某某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孙连军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罗显朋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王安昆的刑事责任;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丙、杨某某、王某某、周某乙、梁某某、袁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张洪平 邓朝忠
晏仕禹 周庆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监视居住于彝良县****家中,联系电话:17387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9册、量刑建议书22份,光盘22碟;
3、赃证物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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