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丽检三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孙连胜,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91976********,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街**号楼**单元**室,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天津市东丽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被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东丽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孙连胜涉嫌职务侵占罪、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天津市金钟河**贸易中心(下称:**贸易中心)系赵沽里村委会下属集体企业。2012年至2019年9月间,贾某甲(另案处理)担任赵沽里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工商实业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负责赵沽里村所属集体企业经营管理、财务收支和审批等全面工作。刘某某(另案处理)于2016年9月退休后,返聘为**贸易中心顾问,履行总经理职责。
2018年3月间,被告人孙连胜与贾某甲、刘某某共谋,利用贾某甲、刘某某负责**贸易中心财务收支和审批的职务便利,与**贸易中心签订三份虚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过虚增合同工程款的方式,套取**贸易中心资金。被告人孙连胜负责的天津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贸易中心实际施工的工程款共计295000元,三份虚假施工合同工程款共计1228949.11元,套取**贸易中心资金共计933949.11元。被告人孙连胜从中分得121413.39元,将剩余的812535.72元交给**贸易中心出纳贾某乙,供贾某甲、刘某某使用。
被告人孙连胜负责的建筑公司长期为赵沽里村委会提供工程维修等服务。2014年1月至2017年12 月间,被告人孙连胜以票面金额3%-6%的价格,多次从他人手中购买增值税普通发票,用于结算工程款使用,票面金额累计5736734.33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孙连胜被传唤到案。被告人孙连胜退缴赃款121413.3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报单表等书证材料;
2、证人袁某某、范某某等10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连胜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连胜与他人共谋,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将企业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连胜违反国家税收管理规定,在没有实际业务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边小娟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连胜现被羁押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随案移送补充材料1页。
6、随案移送人民币121413.39元整,暂存于天津市东丽区监委廉政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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