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道同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6月5日至8日,被告人孙道同以帮助瞿某某托关系免予收监为由,骗取被害人翟某某微信转账2万元。
2、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孙道同以帮助李某某托关系让小孩入学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微信转账9000元。
3、2019年10月16日至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孙道同以帮助胡某甲托关系免予收监为由,骗取被害人胡某甲微信转账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收条、谅解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胡某乙、葛某某的证言及民警王磊、周明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胡某甲、瞿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道同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道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道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合计8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道同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道同具有坦白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孙道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佳宁
附:
1.被告人孙道同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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