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孙金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孙金彪至武义县熟溪街道溪里村花木厂,盗走被害人宋某某棚屋里的一辆三轮车和鸡舍内3只公鸡和2只母鸡,损失530元左右。
2.2020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孙金彪至武义县熟溪街道下徐村,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家鸡舍内3只鸭和4只鸡,损失700元左右;盗走大堪头4号朱某某家鸡舍内只1只公鸡和6只母鸡,损失1500元左右。
3.2020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孙金彪至缙云县新建镇马堰村,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家鸡舍内17只鸡和1只大鹅。
4.2020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孙金彪趁至缙云县新建镇交雅村,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家鸡舍内5只公鸡和1只母鸡。随后在回武义途中盗走一只土狗。
经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孙金彪在缙云县新建镇盗窃的财物为4798元以上。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孙金彪在武义县桐琴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金彪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孙金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金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金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汤素群
附:
1.被告人孙金彪现羁押在武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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