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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金彪盗窃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67号

被告人孙金彪,男,1963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723196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浙江省武义县**镇**村**路**号。1988年9月10日因犯投毒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7月20日、2013年6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缙云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十个月;2016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9月19日、2018年8月29日、2019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武义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八个月、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月22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孙金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孙金彪至武义县熟溪街道溪里村花木厂,盗走被害人宋某某棚屋里的一辆三轮车和鸡舍内3只公鸡和2只母鸡,损失530元左右。

2.2020年1月19日晚,被告人孙金彪至武义县熟溪街道下徐村,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家鸡舍内3只鸭和4只鸡,损失700元左右;盗走大堪头4号朱某某家鸡舍内只1只公鸡和6只母鸡,损失1500元左右。

3.2020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孙金彪至缙云县新建镇马堰村,盗走被害人王某某家鸡舍内17只鸡和1只大鹅。

4.2020年1月22日凌晨,被告人孙金彪趁至缙云县新建镇交雅村,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家鸡舍内5只公鸡和1只母鸡。随后在回武义途中盗走一只土狗。

经武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孙金彪在缙云县新建镇盗窃的财物为4798元以上。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孙金彪在武义县桐琴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宋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孙金彪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孙金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金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金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汤素群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孙金彪现羁押在武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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