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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钰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骗取贷款案)_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湛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孙钰坤,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02********557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号院**号,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4月4日被辽宁省绥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23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顶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钰坤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2016年以来受理多起申请执行**公司案件,2016年10月20日,湛河区人民法院向平顶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报告财产令。平顶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孙钰坤至案发仍不报告财产。平顶山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孙钰坤于2018年12月将原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变更为秦某某, 2018年12月27日孙钰坤将股东孙钰坤、孙某某的股份以零元转让给北京***国际新能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孙钰坤拒不报告财产,无偿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被告人孙钰坤为骗取银行贷款,于2012年3月9日以股东变更手段购买河南***实业有限公司,以平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杨某某、丁某某的虚假股东身份实际控制河南***实业有限公司;2011年4月孙钰坤成立以孙某某、吴某某为股东的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实业有限公司在孙钰坤实际控制期间均无经营业务。2012年9月孙钰坤以河南***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钢材的名义在市郊联社曹镇信用社贷款1500万元,贷款后用于归还原欠赵某某贷款350万元、王某某300万元、熊某某843万元。2013年10月21日、2014年10月28日,孙钰坤以河南***实业有限公司购买钢材的名义在市郊联社曹镇信用社两次续贷1500万,至今未予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湛河区人法院司法建议书、会议纪要、平顶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股东决定、变更信息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湛河区人法院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信用社贷款资料等。

2、证人孙某某、熊某某、王某某、丁某某、赵某某、杨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孙钰坤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钰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钰坤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被告人孙钰坤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钰坤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利涛

检察官助理:张振付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孙钰坤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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