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孙锐,曾用名孙瑞,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镇**村**组。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8月11日被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吸毒,先后于2018年11月被合肥市长丰县公安局岗集派出所处以罚款五百元,于2019年7月2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朝阳派出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曾因盗窃,于2019年2月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南七派出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1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锐在本市庐阳区一饭店做厨师期间与销售龙虾的被害人梁某乙结识,2019年5月,孙锐因欠大额高利借款未还,遂产生骗取梁某乙龙虾后低价出售以获取钱财的故意。孙锐虚构自己有龙虾深加工工厂,其表哥在胡桃里酒吧负责对外采购,可长期大量高价收购加工后的龙虾等事实,骗取梁某乙信任,与其建立长期龙虾供应关系。2019年5月18日至8月21日期间,梁某乙根据双方口头约定的价格、规格、数量等,先后向孙锐提供大小不等的龙虾共计2万余斤(市场价值约367953元)。孙锐骗得龙虾后以低价变卖至本市庐阳区**路**菜市,所得龙虾货款用于偿还借款或个人消费。期间,孙锐多次编造买方龙虾货款未结等理由拖延支付货款,仅向梁某乙支付龙虾货款17000余元。2019年8月22日,梁某乙无法与孙锐取得联系,经多方询问得知孙锐并无龙虾销售渠道,所得龙虾均低价变卖,方知被骗,遂报警。
2019年9月25日9时30分许,孙锐在合肥市长江西路与玉兰大道交口半边街附近被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巡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后移送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责任区刑警二队调查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信息、抓获归案经过、前科材料、支付宝、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平台全国龙虾每日报价单”、龙虾售卖、收购清单及统计、孙锐诈骗龙虾价值汇总表、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梁某甲、夏某某、屈某某、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梁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孙锐的供述及辩解;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数据检查笔录及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婕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孙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补充材料47页。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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