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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长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孙长永(曾用名:孙海洋),男,195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57********,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孙长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5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长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公告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需补充证据分别于2019年10月12、2019年12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2019年11月12日、2020年1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长永自2011至案发前,以其女儿孙某甲、女婿赵某某干工程需要周转资金为由、以10%至15%不等的年息,在萧县圣泉乡、刘套镇等乡镇及周边村庄向周边村民68人非法集资 437.295万元,已结算本金79.7342万元,已支付利息约4.26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10月14日、12月3日吸收刘套镇芈集行政村奶奶庙村村民韩某甲全现金7万元。已结算本金0.6万元。

2.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9月27日吸收萧县圣泉乡郭庄村郭庄自然村村民刘某甲现金4万元。

3.被告人孙长永以高息,共吸收本村村民韩某乙27万元。已结算本金6.8858万元。 

4.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12月15日吸收本村村民董某某现金3万元。已结算本金0.76万元。

5.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3月21日、6月19日、2014年2月19日吸收萧县圣泉乡薛庄行政村王庄自然村村民王某甲现金4万元。已结算本金0.6029万元,利息0.48万元, 

6.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4月17日、6月15日、6月27日、2014年1月29日吸收萧县圣泉乡薛庄行政村王庄自然村村民祁某甲现金13.7万元。已结算本金0.12万元。

7.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2月6日、8月6日吸收萧县圣泉乡薛庄行政村小张庄自然村村民朱某甲、朱某乙父女二人现金7.8万元。

8.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0%、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3月5日、5月3日、10月8日吸收萧县圣泉乡薛庄行政村薛庄自然村村民郝某某现金5.5万元。已结算本金0.8805万元,利息0.39万元。

9.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3月21日、2014年2月19日吸收萧县圣泉乡薛庄行政村王庄自然村村民陈某某2.6万元。已结算本金0.7939万元,利息月0.3万元。

10.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2月23日、3月23日吸收本村村民孙某丁现金3.69万元。已结算本金0.81万元。

11.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6月11日、10月22日、2014年1月7日吸收萧县圣泉乡薛庄行政村王庄自然村村民祁某乙现金2万元。已结算本金1万元、利息0.06万元。

12.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3月2日、5月29日、6月30日、7月31日、10月28日、11月1日吸收本村村民张某甲、刘某甲夫妻现金33.5万元。已结算本金1.5万元。

13.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2年、2013年10月17日吸收本村村民彭某某现金6.6万元。已结算本金2.4万元。

14.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4月28日、11月16日吸收本村村民孙某戊现金7万元。已结算本金0.05万元。

15.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2月16日吸收本村村民孙某己现金5万元。已结算本金1.038万元。

16.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4年1月15日吸收本村村民张某乙1.3万元。

17.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3月18日吸收本村村民张某丙现金7万元。已结算本金1.4634万元。

18.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6月23日、6月24日吸收本村村民李某甲现金3万元。已结算本金0.75万元。

19.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年初、2013年3月18日吸收本村村民孙某庚现金10万元。已结算本金3.443万元。

20.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6月30日吸收本村本村孙某辛现金1.4万元。已结算本金0.5826元。

21.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2月2日吸收本村村民孙某壬现金2万元。

22.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15%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3月2日、6月30日、11月14日、2014年1月25日共吸收本村村民孙某癸现金12万元。已结算本金0.99万元。

23.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5月13日吸收本村村民孙某子现金7万元。已结算本金1.4万元。

24.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12月1日吸收本村村民孙某丑现金2万元。已结算本金0.66万元。

25.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5月12日、11月30日吸收本村村民孙某寅现金5.98万元。

26.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2月18日吸收本村村民唐某某现金3万元。已结算本金1.5万元。

27.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10月27日吸收本村村民朱某某现金15万元。

28.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3月22日吸收本村村民孙某卯现金12万元。已结算本金3.7884万元。

29.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5月13日吸收本村村民高某某、孙某辰现金3万元。已结算本金0.8645元。

30.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5月19日、8月10日、2016年6月16日吸收本村村民孙某巳现金6万元。已结算本金0.849万元。

31.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吸收本村村民胡某某现金3万元。已结算本金0.5万元,利息0.3万元。

32.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5月29日、6月21日吸收本村村民李某乙现金13.6万元。已结算本金2.5386万元。

33.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2013年9月21日吸收本村村民张某丁现金3万元。已结算本金0.4万元。

34.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4月30日吸收本村村民王某乙现金1.6万元。已结算本金0.342万元。

35.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0%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9月2日、10月29日吸收本村村民张某丁现金5万元。已结算本金1.848万元。

36.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10月14日吸收萧县刘套镇陈屯行政村宗台子自然村村民薛某某现金5万元。已结算本金0.38万元,利息1.5万元。

37.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7月4日吸收本村村民陈某某现金7万元。已结算本金0.47万元。

38.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14%的利息,分别于2012年正月、2013年8月11日吸收本村村民孙某午现金4万元。已结算本金3.2万元,利息0.42万元。

39.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0%的利息,于2013年10月27日吸收本村村民纵某某现金4万元。

40.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14%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3月3日、4月30日、5月5日吸收本村村民孙某未现金3.1万元,已结算本金0.27万元。

41.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1年、2012年4、5月份、2013年8月6日吸收本村村民张某戊现金3万元。已结算本金2.1万元,利息约0.16万元。

42.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12月1日吸收萧县刘套镇南张庄行政村村民陆某甲现金2万元。已结算本金0.7万元。

43.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4月10日吸收本村村民陆某乙现金6万元。已结算本金4.3万元。

44.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7月18日、8月7日、12月16日吸收本村村民李某丙现金21万。已结算本金2.5万元。

45.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4月8日吸收本村村民沈某甲现金10万元。已结算本金0.2万元。

46.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3月13日吸收本村村民沈某现金5.6万元。已结算本金0.2万元。

47.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8月18日吸收本村村民沈某丙现金2.4万元。已结算本金0.2456万元。

48.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4年1月31日、2015年3月7日吸收本村村民赵某某现金5万元。已结算本金0.97万元。

49.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8月10日、9月16日、12月15日吸收本村村民朱某丙及其女儿朱某丁现金19.535万元。已结算本金3.065万元。

50.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9月4日吸收本村村民蒋某某现金5万元。已结算本金4.323万元。

51.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12月8日、12月10日吸收本村村民马某某、陈某某现金3.5万元。已结算本金0.6万元,利息0.18万元。

52.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2月18日、11月29日吸收本村村民孙某申、孙某酉女现金4.6万元。已结算本金0.26万元。

53.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0%的利息,于2013年10月5日吸收本村村民孙某戌现金1.5万元。已结算本金0.3万元。

54.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吸收本村村民孙某亥现金7万元。已结算本金5.48万元。

55.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5月29日吸收本村村民孙甲乙一现金7万元。已结算本金1.03万元。

56.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0%、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9月4日、10月13日吸收萧县刘套镇冯安行政村前徐安村村民丁某某现金2万元。已结算本金0.2万元,利息0.12万元。

57.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3月7日、3月31日吸收本村村民孙甲丙现金6万元。

58.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8月20日吸收本村村民王某丙现金2万元。已结算本金1.2万元。

59.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5月28日吸收本村村民孙甲丁现金1万元。已结算本金0.2万元,利息0.12万元。

60.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10月4日吸收萧县刘套镇南张庄行政村村民刘某乙现金1万元。已结算利息0.12万元。

61.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0%的利息,于2013年9月30日吸收萧县刘套镇李圩行政村陆庄自然村村民张某己现金3万元。

62.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6月3日吸收萧县圣泉乡王集行政村王集村村民王某丙、郝某某夫妻现金4万元。已结算本金0.2万元。

63.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3年8月27日、12月22日吸收本村村民沈某某现金4.5万元。已结算本金0.17万元。

64.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8月3日吸收本村村民孙甲戊现金5万元。已结算本金2.3万元。

65.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4年1月12日、11月16日吸收本村村民孙甲己现金3.79万元。

66.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2年吸收萧县圣泉乡萧屯行政村寇堂自然村村民孙甲庚4.5万元。已结算本金3.49万元及原2.5万元本金的利息。

67.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分别于2012年、2013年3月9日、6月26日吸收杨楼镇许家行政村许家自然村村民赵某某现金24万元。已结算本金2万元,利息0.5万元。

68.被告人孙长永以年息12%的利息,于2013年9月29日吸收本村村民张某庚现金1万元。已结算本金0.0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欠条、借条等书证;

2.证人孙甲辛、孙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韩某甲、刘某甲、王某丁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孙长永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长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群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孙长永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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