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闯寻衅滋事案)_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滨检刑三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孙闯,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孙闯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孙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滨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滨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滨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闯涉嫌寻衅滋事罪、窝藏罪、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吴某甲及王某某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吴某甲及王某某的近亲属、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孙闯因江苏省滨海县**KTV服务员孙某甲、吴某甲跳槽至滨海县**KTV上班而心生不满,指使李某某、魏某某(均已判决)去豪门KTV教训孙某甲和吴某甲。后李某某召集宋雨林、魏某某召集沈某某、张某甲、郑某某(已行政处罚)至江苏省滨海县**KTV,宋雨林、李某某、沈某某、张某甲在滨海**KTV“小姐包房”对被害人吴某甲、严某某(未成年人)以揪头发、扇耳光等方式实施殴打,被豪门国际KTV工作人员黄某某、王某某等人制止。宋雨林、李某某、魏某某、沈某某、张某甲逃跑至**KTV 门口路边欲逃离现场时,遭到**KTV工作人员黄某某、王某某、汪某某、吴某乙等人阻拦。魏某某、李某某使用辣椒水对吴某乙、汪某某等人进行喷射,宋雨林拿出弹簧刀威胁黄某某、王某某后退。被害人王某某上前拽住宋雨林时,被宋雨林持弹簧刀朝腹部刺戳一刀。被害人王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8年12月22日死亡。经滨海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符合腹部外伤致肝脏、腹腔大血管破裂后,因严重失血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等并发症,最终导致全身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其腹部外伤为主要原因。吴某甲右面部软组织挫伤之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当晚,宋雨林逃跑至滨海县**镇沿河路边处,将作案的弹簧刀扔至路边。后宋雨林、魏某某、李某某、沈某某、张某甲等人逃至滨海县**镇**村**组的顾松(已判决)家中藏匿。被告人孙闯驾车至滨海县**村与宋雨林、魏某某见面,在得知宋雨林将人捅伤情况很严重后,仍提供宋雨林、李某某每人5000元,并安排于凯(已判决)驾车送宋雨林、李某某、顾松至滨海县城去取车。后李某某联系张大志(已判决)叫其同顾松一同驾车将宋雨林、李某某送至云南省西双版纳州藏匿。

另查明:

被告人孙闯在得知宋雨林将人捅伤情况很严重后,为躲避公安机关抓捕,让于某某驾车将其从滨海送至上海虹桥机场,后被告人孙闯乘坐飞机至西双版纳噶撒机场,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非法偷越国边境至缅甸东掸邦首府小勐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滨海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梅某某、孙某乙、刘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甲、严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闯及同案人宋雨林、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滨海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滨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闯教唆他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是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孙闯教唆他人寻衅滋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系教唆犯。被告人孙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广宇

检察官助理:杨左成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孙闯现羁押于江苏省滨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