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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阳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12194号 

   被告人孙阳,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2015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6年1月6日被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阳自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14日期间,多次在南昌县、武汉等地,趁被害人家中或者门店无人之际实施盗窃,共盗得人民币79260元及其他财物若干,被盗现金被挥霍,物品予以销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孙阳至南昌县**镇**村六组黄某某家,破坏防盗窗入室,盗走人民币2000元及部分金银首饰(无法鉴定价值)。

2.2019年10月下旬某日,被告人孙阳至南昌县**镇**大街**号章某某家,破门入室,盗走古钱币和纪念币若干(无法鉴定价值)。

3.2019年11月9日下午,被告人孙阳至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闵某某家,破门入室,盗走人民币人民币10000元。

4.2019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孙阳至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熊某甲家,破门入室,盗走人民币人民币1380元及银手镯4枚,银挂牌2块,玉手镯1个(上述物品无法鉴定价值)。

5.2019年12月6日上午,被告人孙阳至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熊某乙家,攀爬入室,盗走人民币人民12800元及金戒指1枚(上述物品无法鉴定价值)。

6.2019年12月14日上午,被告人孙阳至南昌县**镇**村**组叶某某家,盗走人民币人民币5000元和2包芙蓉王香烟、2包金圣香烟、6包中华香烟(经鉴定,上述被盗香烟价值330元),铜手镯1对(上述物品无法鉴定价值)。

7.2019年12月14日12时许,被告人孙阳至南昌县**镇**街**路李某甲家,盗走人民币人民币5000元。

8.2018年7月25日0时许,被告人孙阳至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粮油超市,盗走收银台内的人民币300余元及楼上房间内的人民币7000元,以及手表及玉吊坠(上述物品无法鉴定价值)。

9.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孙阳至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罗某某家中,破门入室,盗得人民币7000元及黄金戒指1枚、佛吊坠1个(上述物品无法鉴定价值)。

10.2019年8月18日下午,被告人孙阳至南昌县**镇**村**组李某乙家,破门入室,盗得人民币共计5000元。

11.2019年12月8日下午,被告人孙阳至南昌县**乡**村**自然村**号李某丙家中,破门入室,盗得人民币3000元及黄金戒指2枚(上述物品无法鉴定价值)。

12.2019年3月4日,被告人孙阳至南昌市经开区**村**自然村**号李某丁家中,破门入室,盗得人民币10000元,纯金999重30克的黄金项链1条(经鉴定,价值10350元)、泰铢1000元及玉手镯一只(上述物品无法鉴定价值)。

13.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孙阳至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胡某某家,踹门入室,但未能盗得财物。

14.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孙阳至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孙某某家,踹门入室,盗得儿童银吊坠等银饰品(上述物品无法鉴定价值)。

15.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孙阳至南昌市高新区**镇**村**自然村**号陈某某家,爬窗入室,盗得人民币100元。

2019年12月17日,南昌县公安局将被告人孙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

2.​ 被害人黄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被告人孙阳的供述和辩解;

4.​ 现场勘验笔录等笔录;

5.​ 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之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汤莉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孙阳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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