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孙雅婧,女, 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9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在江苏省兴化市**镇**村**号,在沪无固定居所。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雅婧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告人孙雅婧编造有口罩货源、集资购买口罩等理由,先后骗得被害人翁某某、朱某某、周某某、宁某某、尹某某合计人民币174.2万元,钱款均被其用于赌博,具体如下:
1.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孙雅婧联系翁某某,以有口罩货源集资购买口罩为由骗得被害人翁某某在本区环城路嘉乐园向其转账人民币4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钱款被其转账至赌博关联账户。次日被告人孙雅婧谎称口罩已在仓库,骗得翁某某转账15万元。
2.2020 年5月11日,被告人孙雅婧联系朱某某, 谎称有一批口罩货源急需借钱付货款,骗得被害人朱某某向其转账15万元,次日被告人孙雅婧向朱某某谎称打款后口罩就能交货,又骗得朱某某转账15万元。
3.2020年5 月19日,被告人孙雅婧联系周某某,谎称有口罩货源卖给周,骗得被害人周某某向其转账90万元,钱款被其用于赌博,案发前退还周某某35万元。
4.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孙雅婧谎称联系到新的口罩货源出售后能挣钱,为支付口罩款要先归还银行贷款50万元后能提高授信额度,再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以此骗得翁某某向其转账20万元。
5.2020 年5月25日,被告人孙雅婧联系尹某某、宁某某,通过微信发送口罩现货的视频给二人,以合作买口罩赚钱为由,骗得被害人尹某某向其转账10万元、宁某某向其转账43000元,案发前退还宁某某1000元。
2020年6月19日民警通过被告人孙雅婧家属通知其至兴化市指定地点后带回接受调查,孙雅婧到案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现已退还翁某某8万元、宁某某5000元、尹某某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孙雅婧的基本身份情况。
2.公安机关工作情况、查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孙雅婧的到案经过。
3.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雅婧处扣押手机的情况。
4.孙雅婧的支付宝、银行卡交易记录、翁某某的银行卡交易记录、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孙雅婧与翁某某、宁某某、尹某某、周某某、曹某某等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实对孙雅婧手机内数据提取、保全的经过及孙雅婧通过微信等诈骗的事实、犯罪金额及孙雅婧参与赌博相关的聊天内容。
5.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11日、12日孙雅婧对其称有口罩10万个,要其一起凑钱拿货,其转账55万元,后孙雅婧说钱转给卖家了,对方骗钱。5月22日孙雅婧又说拿口罩钱不够,并说归还银行贷款50万元可以贷出100万元付货款,其就转了孙20万元,之后孙雅婧就联系不上了。
6.被害人尹某某、宁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25日孙雅婧拍了仓库内有口罩现货的视频给其,要其转30万元,当日尹某某转账10万元,宁某某转账43000元,后孙雅婧承认视频里的货根本不是其的。
7.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11日、12日孙雅婧问其借款购买口罩,其转账30万元给孙,后孙雅婧称付款后没有收到货,已经报案。
8.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19日孙雅婧说联系到一个老板能卖给其一批口罩,其支付5万元订金后,孙雅婧又提出和其一起凑满全款,其就又支付了85万元,后孙雅婧说被老板骗了,仅归还其35万元后就联系不上了。
9.证人曹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孙雅婧至其堆放口罩的仓库内拍过视频,但没有实际购买过口罩。
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每日优鲜”的支付宝账户由孙雅婧在使用。
11.被告人孙雅婧的供述,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雅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雅婧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孙雅婧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孙雅婧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秋贤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孙雅婧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清单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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