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邱宏,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6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巷**,捕前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巷**,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吸食毒品,于2008年9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合并执行治安拘留二十日;因吸食毒品,于2008年9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5月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执行逮捕。
孙雪,女,1984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4********,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万里路112号狮子综合办公楼126室,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刘家湾,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3年5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1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月28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1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5月22日被正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24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8月14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雪贩卖毒品、邱宏非法持有毒品案,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邱宏因毒瘾发作,便指使白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孙雪,向其购买毒品海洛因10克用于邱宏吸食。后孙雪将10克毒品海洛因送到白某某位于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区的住处,并以6700元的价格将10.01克海洛因卖给邱宏,邱宏通过现金支付6000元,因现金不够,向白某某借款700元,白某某通过微信支付给孙雪。邱宏拿到毒品后,便要求白某某将其存放在白某某卧室柜子的盒子里。当晚,被办案民警查获,在白某某居住的卧室内白色储物盒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一包,在粉色心形首饰盒内查获海洛因疑似物四小包,经称重净重10.01克。在邱宏身上查获地芬诺疑似物两板,在孙雪挎包内查获毒品海洛因疑似物4小包。经鉴定,查获的以上海洛因疑似物中均检测出毒品海洛因成分,查获的3.91克地芬诺酯疑似物检测出地芬诺酯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通话清单、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称量、取样笔录、指认照片、判决书、释放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白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宏、孙雪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遵义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指认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称量视频、搜查视频、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宏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还予以买卖并藏匿于白某某家中,非法持有,毒品经称量为10.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雪贩卖毒品10.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晓林、刘新睿
2020年8月23日
附:1.被告人邱宏现羁押于遵义市第四人民医院(遵义市关爱医院),被告人孙雪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12523****;
2.随案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10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建议书陆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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