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雷抢劫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956号

被告人孙雷,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镇**村**村**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区**号楼**室。因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于2015年3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雷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孙雷于2020年1月16日2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公寓西门外路边,突然进入被害人纪某某(女,42岁,江苏省人)的宝马牌汽车内驾驶位(纪某某在副驾驶位),以持刀威胁、用胶带捆绑双手、驾驶汽车带走纪某某的方式实施抢劫,致使纪某某右手、右腿受伤,经临时鉴定纪某某所受损伤暂定为不低于轻微伤,并在纪某某择机跳车后将该车辆开走逃跑,抢走纪某某放于车后座的一部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两部苹果牌手机、一部平板电脑及200元现金,后将汽车抛弃在路边。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7280元。

被告人孙雷于2020年1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诊断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雷的供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录像等;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雷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婷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孙雷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随案移送:靴子1个、胶带1个、毛衣1件、鞋1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