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孙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失火罪, 于2020年4月13日经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9时许,在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梨树沟南沟的一个铁皮院子里,被告人孙某某为了收拾院子、清理垃圾,将清理出来的杂草堆在铁皮围挡里,然后用自己做饭用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着,因现场刮风,火从围挡中窜出蔓延至邻近的山上,将山上的林木点燃引发火灾。经现场勘查,现场过火面积为73652平方米合计110亩,其中林地面积60797平方米合计91亩。经鉴定,失火所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387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及村集体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林某某、收条等书证;
3.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证人某某某、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过失引起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达91亩(约6公顷),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孙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单学军
检察官助理:陶海波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联系电话13604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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