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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贩卖毒品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孙某,女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2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东区**街**胡同**号,现住地天津市南开区**,2010年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因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3年1月4日决定对其监外执行,2014年4月3日解除社区矫正。2013年被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5月30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6月27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6日经本院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7月6日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0日再次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至2020年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29日15时,被告人孙某在其居住的天津市南开区**新苑**号楼**号(系王某某住所)内以2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毒品一包,正在交易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自**新苑**号楼**号搜查出的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成分的共计6.6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毒品等物证;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杨某某、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鉴定检验报告;6.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勘验检查;7.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欣欣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天津市女子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戒毒;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建议书一份,光盘十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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