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孙静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19〕102号

被告人孙静,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仪征市,身份证号码3210811985********,汉族,初中文化,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苏省仪征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孙静曾因寻衅滋事,于2015年1月被仪征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孙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经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静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被告人孙静以其在本市成立的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需要资金为由,通过微信群聊、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承诺高额回报,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购买其在“拼多多”、“微店”等网络平台上出售的虚拟商品,并承诺于当日或次日返还本金的约10%作为佣金、于10至15日后返还全部本金。通过上述手段,被告人孙静向黄某某、李某某等40余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3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90余万元。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孙静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詹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孙静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提取的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静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成华

检察官助理:王飞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孙静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张,U盘1个;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