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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顺刚非法采矿案)_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孙顺刚,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125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镇**村**宕****号,现住江苏省高淳县**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月19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顺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2020年4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12月,被告人孙顺刚明知是樊某某(另案处理)、司某某(另案处理)、陶某某转卖的砂石为在宣州区南漪湖禁采区非法采挖所得,为获取非法利益,与樊某某等人达成购买协议,后多次予以收购并以其名义卖至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或倒卖他人,从中赚取差价。期间,共收购49983.87吨南漪湖砂石,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528747.65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8年4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孙顺刚多次向樊某某等人非法收购南漪湖砂石,并转卖至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共计49596.19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475447.65元;

2.2018年10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孙顺刚三次向司某某非法收购南漪湖砂石共计451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3300元。

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孙顺刚被南京市公安局高淳分局阳江派出所民警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孙顺刚退缴赃款人民币8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樊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孙顺刚供述和辩解;

4.国土资源部华东矿产资源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顺刚违反法律规定,与樊某某、司某某合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宣州区南漪湖禁采区内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匡国花

2020年6月12

                                      

附件:

1.被告人孙顺刚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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