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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颖诈骗罪)_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公诉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孙颖,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河西区**南里**门**室(户籍所在地:本市南开区**道**东里**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颖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4月1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5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6月30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7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至2018年间,被告人孙颖编造能够办理公租房的谎言,以收取服务费的名义,通过与被害人签订《业务咨询合作协议》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宋某某6万元、王某某6.5万元、张某甲5.3万元、张某乙9万元、任某某6万元、赵某甲9万元、赵某乙10.15万元、禹某某10.85万元、陈某某9.65万元、韩某某10.85万元、张某丙10万元、某丙2万元,共计95.3万元(以上币种均为人民币),将赃款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消费等,全部挥霍。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11月24日将被告人孙颖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宋某某等九名被害人的陈述;

2、龚某某等九名证人的证言;

3、天津市公安局110接警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人员全息档案、业务咨询合作协议、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微信转账截图、收条、委托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5、被告人孙颖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公私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旭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孙颖现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补充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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