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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飞洪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20220

               

被告人孙飞洪,1973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73********汉族中专,个体,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被告人孙飞洪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7月被原南京市江宁县(现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3日被原淮安市楚州区(现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6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8日被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于2018年7月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孙飞洪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飞洪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王正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8日、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孙飞洪分别至淮安市高铁新区办事处黄岗安置小区江苏天成建设工程项目部、中铁四局项目部,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罗某某现金人民币共计418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孙飞洪至淮安市高铁新区办事处黄岗安置小区江苏天成建设工程项目部二楼经理办公室,通过溜门入室、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王某某现金人民币2800元。

2. 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孙飞洪至淮安市高铁新区办事处中铁四局项目部103宿舍,通过溜门入室、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被害人罗某某现金人民币39000元。

被告人孙飞洪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咸某某、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孙飞洪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飞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飞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飞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飞洪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红丽

检察官助理:朱明亮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孙飞洪现被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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