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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某某放火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三部刑诉〔2020〕766号

被告人孙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528199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在河南省息县**乡**村**庄组**号,住**路**弄**号**室。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放火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孙某某因与女友分手、父母不和等原因而产生厌世心理,饮酒后在其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宿舍内,用燃烧的烟头点燃自己床铺上的毛毡欲自杀而引发大火。后火势被同宿舍内的田某甲扑灭。

被告人孙某某明知田某乙已报警,仍等候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及现场照片等,证实被告人孙某某放火的事实经过。

2.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案发经过表格、户籍人员基本信息等,证实被告人孙某某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事实。

3.证人田某甲、田某乙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孙某某的放火事实经过及扑火、报警等情况。

4.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某某二年六个月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羁押于。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征询律师意见函》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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