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孙魏孟,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3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住**镇巷**号。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3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2010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7月2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1年10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0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2014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3月4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8日被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魏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孙魏孟与韩某某经事先联系,在晋江市**镇**村**寺见面,并将装在一塑料玩具里的五包用茶叶袋包装着的毒品海洛因以人民币30000元的价格贩卖给韩某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扣押上述交易的海洛因51.16克、交易的毒资人民币29500元、塑料玩具一个,并从被告人孙魏孟处扣押一部黑色华为P20手机。经鉴定,上述海洛因检出含量为44.8%。上述毒品已上缴至晋江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毒品、毒资、玩具、手机的照片等;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记录截图,被告人孙魏孟的户籍材料、前科材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孙魏孟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泉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辨认笔录: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魏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魏孟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的毒品犯罪,是累犯及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美冷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孙魏孟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九张、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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