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788号
被告人孙鸿全,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现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鸿全、张某某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20年11月10日、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凌晨,经事前共谋,被告人孙鸿全伙同张某某来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芭蕉路13号附近非机动车停放处,将停放在此处的一辆大运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240元。
2020年9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重庆市綦江区小城里网吧时代广场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14时许,被告人孙鸿全在重庆市綦江区小城里网吧时代广场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前科材料、车辆登记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孙鸿全、张某某的供述;
4. 《价格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 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鸿全、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鸿全、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孙鸿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从轻处罚;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对被告人孙鸿全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剑
检察官助理:牛福帅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孙鸿全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电话:1888342****)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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