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孙鹏,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1198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住**镇**村**组,2013年4月11日,因吸毒被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3年4月15日因携带管制刀具被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5年6月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6月12日因转移依法被扣押财物被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罚款贰佰元;2016年9月13,因本案被岳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3日被岳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鹏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左右,岳阳县**公司因宽带建设业务需要,在**镇**村孙鹏家后墙安装了一个移动宽带分纤箱,孙鹏以**公司未经其家人和本人同意擅自在墙体安装分纤箱为由到**公司讨要说法。而孙鹏认为**公司安装分纤箱可能造成墙体渗水以及妻子在怀孕期间不能在墙上钉物,多次到**公司实施堵门、关电等行为。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18日,孙鹏驾驶车辆堵住岳阳县**公司营业大厅的侧门,将营业大厅沙发搬出来堵住营业大厅的正门出口,阻止营业厅正常办公达一个多小时,报警后,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劝说,孙鹏才离开。
2、2016年7月27日,岳阳县**公司安排维修车辆在孙午村维修通信线路,孙鹏发现后,将维修车辆扣押五天,公安民警出警到达现场,孙鹏才将车辆放行。后经城北派出所民警协调,孙鹏提出要岳阳县**公司向其提供几个吉祥手机号码方可了解此事。
3、因岳阳县**公司未能满足孙鹏要几个吉祥号的要求,2016年8月19日,孙鹏驾驶车辆将岳阳县**公司后院车辆进出通道堵塞,时间长达1个多小时。
4、2019年8月22日,孙鹏来到岳阳县**公司营业厅大厅一楼后面楼梯间关闭营业大厅电源。
5、2016年8月26日,孙鹏驾车到岳阳县**公司后院,将岳阳县**公司办公楼二楼配电房防盗门踢开,将配电房所有设备电源关闭,部分电线扯断,造成防盗门损坏,通信中断等后果。
6、2016年9月12日,孙鹏驾驶货车拖一车渣土,倾倒在岳阳县**公司后院车辆进出通道上阻止车辆进出,堵塞两天后,岳阳县**公司自己将渣土清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鹏借故生非,通过堵门、拦车、断电、任意毁损岳阳县**公司财物等软暴力的手段,扰乱公司正常的工作和经营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孙鹏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郁芳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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