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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孙龙盗窃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兴检一部刑诉〔2021〕85号

被告人孙龙(绰号猴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222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彭阳县**镇**村**队**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10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孙龙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3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龙至银川市兴庆区**东街**公寓**号**麻辣烫店,用木棒强行撬开店门把手进入店内,将该店内一部玫瑰金苹果6SPIUS手机、一部金色OPPOR7PLUS手机、一部魅族蓝色NOTE5手机、一件藏青色女士打底衫盗走逃离现场。案发后被盗的三部手机、一件藏青色女士打底衫追回,已发还。经鉴定被盗窃的玫瑰金色苹果6SPIUS手机价值人民币800元、金色OPPOR7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30元、蓝色魅族NOTE5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藏青色女士打底衫价值人民币50元。

2.2020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孙龙至银川市兴庆区**街思**校外就餐点,将该房窗户的防护栏强行拉开进入室内盗得一件黑色的羽绒背心逃离现场。案发被盗黑色的羽绒背心追回发还。

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孙龙在银川市兴庆区**街与**街向**酒店附近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某、寇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孙龙的供述和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6.辨认笔录;7.案发现场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孙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93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孙龙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龙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孙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华东

2021年2月3日

附件:

被告人孙龙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壹册,案发现场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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