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777号
被告人孟令军,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源县**镇**街**委**组**号;曾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4年2月6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令军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孟令军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孟令军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8月17日至2020年9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8时30分许,刘某某(在逃,身份不详)打电话告诉被害人孙某某称其是泰安市**支队**处的**,需采购60张双人床,每张床人民币1600元,双方谈好价格后,刘某某提供同案人崔某某(已起诉)的一个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0189********),让孙某某先将人民币96000元货款打到该卡上,到时候再去**支队拿支票。孙某某就将人民币96000元转到该银行账户上。之后刘某某又打电话给孙某某,说其还要采购80多张床垫,让孙某某再把人民币96000元货款转到另一个银行账户上(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284800189********,户名:童某某),孙某某再次按照对方要求进行转账。转到同案人崔某某银行账户上的人民币96000元,被崔某某和被告人孟令军于2019年8月20日在中国农业银行北京经海路支行注销该银行卡并办新银行卡,然后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红星支行将该款取现人民币20000元给崔某某,剩余的钱被孟令军分别转到六个银行账户上并全部取现。被告人孟令军分得赃款人民币54000元。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孟令军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二部(由侦查机关保管);2.书证:报案书、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令军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令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令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结伙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96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孟令军曾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9月15日
附:1.被告人孟令军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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