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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令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孟令强,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41987********,汉族,初中文化,北京**有限公司**,出生地吉林省磐石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红旗**镇**街**委**组,现住吉林省磐石市红旗**镇**楼**栋**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令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4月6日至5月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6月6日至6月2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北**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注册成立,被告人孟令强为实际负责人,高某某(另案处理)为法人,王晨阳(另案处理)为业务员,该公司以为“京东”等平台推广APP吸引新用户的方式牟利。2019年3月至8月间,被告人孟令强通过高某某向上游王某某、张某某承揽、对接APP推广业务(每单返利约2元至20元不等),再将需要推广的APP链接通过微信下发至业务员(每单返利约0.5元至2元不等)。期间,王晨阳为扩大业务量编造了“循环信用卡”项目,通过徐文枝(另案处理)等人诱骗全国各地群众办理“循环信用卡”,经鉴定,王晨阳、徐文枝等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9285条;被告人孟令强向上游收取返利共计1700余万元,王晨阳非法获利100余万元。

同年12月3日12时许,被告人孟令强在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场附近被民警依法传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司档案材料、账户交易明细、情况说明、复函、营业执照;2.证人证言:另案被告人王晨阳、徐文枝、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与辩解,证人于某某、董某某、王某甲、吴某某、杨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令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数据;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通话记录表、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令强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利用王晨阳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凯

检察官助理:肇晶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孟令强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五册(含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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