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19〕98号
被告人孟令钦,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6********,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村**排**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令钦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上旬,被告人孟令钦谎称为其母治病经朋友王某甲介绍欲向张某甲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张某甲要求需以其名下房产作为抵押,被告人孟令钦欲以其妻张某乙居住的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楼**号房屋作为抵押向张某甲借款,遭张某乙拒绝。后被告人孟令钦向张某甲谎称其在**镇**园小区有一套还迁安置房尚未交付使用,可以此房屋作为抵押,张某甲表示同意,但要求需有被告人孟令钦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当场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孟令钦经预谋,先通过他人伪造了印有“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委会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又联系网友张某丙(另案处理)冒充**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为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同年1月18日,被告人孟令钦伙同张某丙趁**镇**园小区住房未交付使用之机,非法进入该小区**号楼**门**号房屋内。后被告人孟令钦联系张某甲、王某甲前来,虚构该房屋系其所有的事实,并按照事先预谋指使张某丙冒充**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当场向张某甲出具了加盖上述伪造印章证明该房屋系被告人孟令钦所有的虚假材料。随后被告人孟令钦向张某甲出具了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的借条,以**小区**号楼**门**号房屋作为抵押,张某甲在扣除当月利息6000元后当场将剩余钱款现金人民币共计94000元交予被告人孟令钦,孟令钦得款后将手机及手机卡丢弃潜逃外地,得款全数自用挥霍。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孟令钦于2019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身份证明、借条、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王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孟令钦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令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令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永辉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孟令钦现羁押于天津市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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