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539号
被告人孟伟林,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9********,汉族,高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期**幢**单元**室。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7月1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决定,于2018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5月21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5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伟林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2019年9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年底至2016年间,被告人孟伟林在未经行政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口口相传宣传的方式,分别与师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17名群众签订《黄金合作委托协议书》,由该17名群众提供资金及身份信息,承诺为该17名群众在“***金属”、“**联汇”、“**国际”三个平台上开立账户进行代理操作黄金交易,保本付息,按月每1万美元支付1500元至2500元人民币利息。被告人孟伟林共吸收资金合计12178648.27元人民币,其中4573748.3元人民币转入上述平台,剩余资金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支付上述群众的投资利息等,造成损失约9779190.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伟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伟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伟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伟林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孔娅敏
检察员助理:张亚俗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孟伟林现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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