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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孟兵贩卖、运输毒品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孟兵(曾用名孟浩),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云南省威信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威信县**镇**社区**路**号,现住威信县城区(无固定住所)。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被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同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被云南省威信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1月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兵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中旬,叙永县的“刘哥”联系被告人孟兵,欲向孟兵购买毒品。2019年9月下旬,“刘哥”再次联系孟兵商量购买毒品的事情。2019年9月29日晚上10时许,孟兵随身携带400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丸”)乘车从云南省威信县到叙永县,准备卖给“刘哥”,在叙永镇西外车站附近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孟兵所背的黑色单肩皮包中查获两包外用黑色塑料袋和透明胶带封装的块状物,两包块状物中分别有用蓝色塑料袋封装的红绿色毒品疑似物10袋。经称量,上述两包毒品疑似物分别净重187.408克、187.242克,共计净重374.65克。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上述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5.89%、15.87%。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兵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禁止性规定,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玲

                               检察官助理:秦玉玲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孟兵现羁押于叙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柒张

3.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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