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刑诉〔2017〕39号
被告人郭兆显(绰号“灶君”、“小米渣”),男,1993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93032023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腾冲市北海乡新乐村郭家营组15号,租住云南省瑞丽市瑞江路东侧金星小高层公寓1501号。因吸食毒品,2013年4月8日被云南省腾冲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1日,同月20日被该局决定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5年9月9日被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梁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4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燕平(绰号“大个子”),男,1982年4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20405441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大桥村甘塘组,租住怀化市鹤城区盈口乡团结村杨家田公交二公司巷一民房。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5年9月18日被云南省梁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梁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梁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3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孟军,男,1960年11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319601115093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正东路100号1栋1单元301号,租住云南省瑞丽市瑞江路东侧金星小高层公寓1601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19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成斌(绰号“豆芽”),男,1994年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940204035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腾冲市界头乡永安村下街口27号。因吸食毒品, 2014年6月11日被云南省腾冲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同月26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余杰,曾用名余常留,男,1994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2319940910215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油灯村草坝街54号附1号。因吸食毒品,2013年8月26日被云南省腾冲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同年9月10日被该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贩卖毒品罪,2013年12月17日被云南省腾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2月4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蒲克(绰号“小个子”、“老上”),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8311174472,汉族,文盲,无业,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大桥村甘塘组18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0年6月24日被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5月1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10月20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军涉嫌贩卖毒品罪、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告人郭兆显、蒲燕平、杨成斌、余杰、蒲克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2月24日移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3月16日将本案报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7年 4月 27日、7月11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7年5月27日、8月1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三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分别自2017年4月16日至同月30日、2017年6月27日至同年7月11日、2017年9月11日至同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运输毒品罪
(一)2015年9月8日上午,被告人郭兆显从云南省腾冲市宝锋汽车租赁部租了一辆牌号为云MM2377的别克小汽车,邀约张堂耀(已判刑)一同驾车前往云南省瑞丽市畹町镇运输毒品。到达畹町后,郭兆显与李富颖(已判刑)通过手机联系接货,后在约定地点由李富颖一方将事先准备的毒品海洛因放入郭兆显驾驶的小汽车内,李富颖上车后,郭兆显驾车搭载张堂耀、李富颖返回腾冲市。同日17时许,当车辆即将行驶至S233省道云南省梁河边境检查站时,为逃避查缉,郭兆显驾车绕道往梁河县曩宋乡大水平村的小路行驶,后与张堂耀、李富颖被梁河边境检查站的流动查缉小分队抓获。查缉工作人员在车辆副驾驶位脚垫处一黑色双肩包内查获12块海洛因,净重4221克,在副驾驶位后的后排座位上一纸箱内查获2块海洛因,净重703克,椭圆状海洛因2坨,净重133克。经鉴定,上述海洛因含量分别为68.82%、58.05%、48.1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缴获的毒品及包装物、手机、云MM2377别克小汽车等物证;
2.抓获经过、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手机通话详单、租车合同、手机勘查记录、汽车出行记录及电子卡口照片等书证;
3.证人郭兆奇、李智聪的证言;
4.被告人郭兆显及同案犯张堂耀、李富颖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
6.盘问、检查、称量、取样等笔录及照片;
7.对同案犯李富颖进行讯问时制作的录音录像资料。
(二)2015年9月15日,唐光成(另案处理)在怀化市鹤城区神州行汽车租赁部租了一辆牌号为湘N7AE99的黑色别克牌小汽车,后被告人蒲燕平伙同唐光成、邓传宏(另案处理)驾驶该车从怀化市鹤城区前往云南省盈江县。次日晚,蒲燕平等人入住云南省盈江县福鑫宾馆。9月18日凌晨,蒲燕平驾驶湘N7AE99小汽车搭载邓传宏离开盈江县驶往腾冲市。当日7时40分许,在途经云南省梁河边境检查站时,遇到查缉工作人员在执勤大厅开展公开查缉工作,执勤干警在盘问、检查过程中发现蒲燕平和邓传宏神色慌张、较为可疑,随即依法对二人的人身及所驾车辆进行检查,当场从黑色别克小汽车的空气滤芯器内查获用黄色油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6块和用黄色塑料袋包裹着的毒品2包。经称量,查获的6块海洛因净重2104克,含量为27.27%,查获的用黄色塑料袋包裹着的 1包海洛因净重351克,含量为29.79%;查获的1包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205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缴获的毒品及包装物、手机、湘N7AE99黑色别克小汽车等物证;
2.抓获经过、手机通话详单、汽车租赁信息、电子卡口照片及车辆活动轨迹信息表等书证;
3.证人刘永刚、张计民的证言;
4.被告人蒲燕平及同案人邓传宏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盘问、检查、称量、取样等笔录及照片;
7.对被告人及同案人进行讯问时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
(三)2009年,被告人孟军与其女友王喻在云南省腾冲市经营了一家珠宝店,期间与被告人郭兆显相识,二人开始来往。2012年,孟军从腾冲来到瑞丽市,在德龙珠宝城经营一家玉石店铺,后于2015年9月10日转到瑞丽市金星毛料批发城一层026号门面经营“祥钰珠宝店”。
2015年9月,被告人郭兆显与被告人蒲燕平及邓传宏分别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羁押于云南省梁河县看守所期间,郭兆显与邓传宏被羁押于同一监室而相识。2015年12月14日,郭兆显被取保候审获释后回到腾冲市,蒲燕平和邓传宏也于同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邓传宏介绍,蒲燕平在腾冲市与郭兆显相识。
被告人郭兆显被取保候审后,与被告人孟军再次取得联系,二人交往增多,后经孟军介绍,郭兆显于2016年6月17日租下瑞丽市金星毛料批发城二层018-019号店铺与金星小高层公寓1501室,该店铺虽于7月底开业,但仅摆放了部分红木家具,并未真正从事玉石交易。
为开拓在怀化的毒品交易市场,郭兆显分别于2016年1月8日、2月18日先后两次来到怀化找蒲燕平商谈。2016年4月12日前后,蒲燕平又伙同蒲玉勇(另案处理)、蒲生仁等人由蒲玉勇驾驶牌号为湘NF9765牌号的大众越野车到达腾冲市,与郭兆显商谈进购毒品在怀化进行贩卖的事宜,郭兆显给了蒲燕平一张业务归属地为腾冲的号码为15770260035的手机卡,方便二人单线联系。
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郭兆显、杨成斌伙同被告人蒲燕平及蒲生仁一起从腾冲市来到怀化,蒲燕平安排郭兆显和杨成斌入住芷江路微爱宾馆,并开始用15770260035的号码与郭兆显单线联系,二人在怀化进一步联系毒品交易事宜。蒲燕平因进购毒品资金不足,便向蒲玉勇提出借资36万元,蒲玉勇答应后,按照蒲燕平的要求,于2016年4月22日从自己的中国建设银行6214993020019027、6217003020102421590两个账户往郭兆显实际持有的户主为腾冲人李明珠的建设银行6236683960000306905账户分别转入现金23万元、13万元。同日,蒲燕平还以“杨成斌代李明珠”的名义向该账户存入现金10万元。郭兆显收到该款后,伙同杨成斌于2016年4月25日离开怀化。后蒲燕平通过蒲玉勇又先后于2016年4月30日、5月9日、5月17日、5月24日四次向郭兆显持有的该账户现金存入共33万元,通过蒲建国于6月11日存入19.99万元。郭兆显收到购毒款后,分多批次以现金方式取出。2016年6月24日下午,郭兆显发微信给孟军“我明天早上先打20,那一部分要等下一个月”,孟军回复“好的”。郭兆显于次日在中国工商银行腾冲文星楼支行向孟军的中国工商银行6212262511000137145账户汇入现金20万元,孟军收款后给郭兆显发微信“收到二十整,小郭”,郭兆显回复“那些要过几天才回的来”,孟军回复“好的!不要影响正常做事”。被告人蒲燕平购进毒品后,伙同蒲克在怀化城区等地进行贩卖,并于2016年7月底连本带息归还了蒲玉勇40万元现金。
2016年7月19日,被告人郭兆显从云南来到怀化与蒲燕平联系毒品交易事宜,入住微爱宾馆,并发微信向孟军报告自己的行踪。返回云南后,郭兆显于2016年7月27日从腾冲市宏浩经贸有限公司租了一辆本田小汽车,并购买了用于藏匿毒品的草果,邀约被告人杨成斌、余杰一同前往怀化贩卖毒品。三人驾车到达瑞丽市后,入住伊江温泉酒店,并与孟军取得联系。期间,郭兆显伙同杨成斌、余杰联系上家缅甸人“东猛”购买毒品海洛因6对(2包/对,约700克/对)共约4200克,三人在酒店房间内将该海洛因藏匿在装有草果的蛇皮袋内。7月30日,郭兆显伙同杨成斌、余杰来到瑞丽市中通快递公司快递藏匿有海洛因的包裹,在郭兆显的授意下,由杨成斌填写快递单,收件地址填写为“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芷江路微爱宾馆门口”,收件人为编造的“李东明”,收件人电话为郭兆显使用的“18788088040”。8月1日晚,郭兆显发微信给孟军“大哥你好,我打算明天出去”,孟军回复“好的!保重!!!”。8月2日13时许,中通快递怀化分公司投递员陈梦松将装有海洛因的包裹投递到微爱宾馆前台,陈梦松电话告知收件人郭兆显。同日,郭兆显伙同杨成斌、余杰乘飞机从腾冲赶往长沙,住宿一晚后,于8月3日乘坐高铁抵达怀化。当日14时许,郭兆显、杨成斌、余杰到达微爱宾馆并登记入住8602房,进入房间后不久,三人返回宾馆大堂,郭兆显、余杰在总台又开了一间8306房,二人持快递单从宾馆总台将装有海洛因的草果包裹领走并拿到8306房内,期间杨成斌在宾馆大堂放哨。郭兆显和余杰在宾馆房间内将海洛因从草果袋内取出后,装入杨成斌背来的一个黑色双肩包内,并将双肩包藏匿于房间,之后郭兆显电话联系蒲燕平进行毒品交易。蒲燕平得知郭兆显来到怀化后,打电话通知其弟弟即被告人蒲克联系车辆接郭兆显等人,蒲克便联系丁庆文(另案处理)驾驶湘NODA87起亚小汽车赶到微爱宾馆,与蒲燕平一起先后接到郭兆显、杨成斌、余杰,后来到蒲燕平位于鹤城区盈口乡团结村杨家田公交二公司巷的租住屋内,经商谈后又一起乘车外出吃饭。17时46分许,丁庆文驾车搭载郭兆显、杨成斌、余杰等人回到微爱宾馆,郭兆显安排杨成斌和余杰到8306房取装有海洛因的双肩包,再次乘车到蒲燕平家中,郭兆显、蒲燕平二人在卧室内进行毒品交易,杨成斌、余杰、蒲克在客厅等待。交易完成后,郭兆显、杨成斌、余杰携带毒资返回微爱宾馆,为逃避抓捕,又随即赶往半岛洲际酒店开房住宿。期间,郭兆显微信联系远在云南的孟军,要孟军提供银行账号汇款,孟军问 “你在外地是吗?顺利吗?”郭兆显回复“一切顺利,刚办好事”,孟军在发给郭兆显银行账号后叮嘱“保重!!!!!!!”,郭兆显回复“不玩就明天回来了”,孟军回复“好的!平安为主!!!最好事情办完就离开业务地!!!”。8月4日上午9时许,郭兆显在工商银行怀化锦溪支行向孟军的中国工商银行621226251110001317145账户汇款80万元现金,并安排杨成斌、余杰回微爱宾馆办理退房手续,同时委托宾馆总台将装有草果的蛇皮袋寄回腾冲市,之后三人乘高铁离开怀化。返回腾冲后,郭兆显给杨成斌、余杰各1万元好处费,数日后又给杨成斌7万元、余杰3万元。
蒲燕平购买到海洛因后,将毒品存放于怀化市鹤城区石门乡大桥村甘塘组家中的二楼,与蒲克一起大肆进行贩卖。蒲克除了多次在鹤城区石门乡好风景家具店附近马路、石门乡二炮部队旁边的马路、石门菜市场附近等地将海洛因以250元至35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梁伟、陈建军(均另案处理)等吸毒人员以外,还负责保管贩卖海洛因所得的毒资。被告人蒲燕平于2016年10月份用贩卖毒品所得毒资购买了一辆车牌号为湘N7K297的宝马小汽车。
2016年9月19日,郭兆显在孟军的授意下,伙同杨成斌到怀化找蒲燕平收取8月份销售海洛因的尾款和下次交易的订金,蒲燕平将郭兆显、杨成斌二人带至蒲玉勇所经营管理的鹤城区石门乡好风景家具店二楼后,要蒲克将保管的现金分为16.2万元和25万元两部分交给自己。蒲克将该款取来后,蒲燕平将上次毒品交易尾款16.2万元和下次毒品交易订金25万元交给郭兆显。郭兆显随即微信联系孟军提供汇款账号。期间,孟军安排郭兆显“办好事后,方便就去下西安”。郭兆显答应后,在工商银行怀化分行城东支行向孟军的工商银行6212262511000137145账户汇入现金41万元,孟军发微信给郭兆显“小莫西沙卖不成保管好带回来”。郭兆显答应,并于次日伙同杨成斌离开怀化。
2016年9月下旬,被告人蒲燕平因缺少毒品货源,多次电话催促郭兆显交易毒品,郭兆显则表示在等待时机。2016年9月28日,孟军将瑞丽金星毛料批发城一楼的店铺退租,将“祥钰珠宝店”搬到二楼郭兆显所租的018-019号店铺。与此同时,郭兆显又邀约在腾冲市的杨成斌、余杰来怀化贩卖毒品,杨成斌、余杰从腾冲租了一辆小汽车,并购买了一袋用于藏匿毒品的草果后,驾车到瑞丽市与郭兆显会合。10月2日晚,郭兆显携带孟军给予的10万元现金,伙同杨成斌、余杰二人前往约定地点向上家“东猛”购买毒品,郭兆显拿到装有海洛因的密码箱后,微信告知孟军“今天我们有大收货,石头已经安全到了”,孟军回信息告知“还是要低调一些!!!!”。后郭兆显与孟军在瑞丽市金星毛料批发城二楼店铺将密码箱内的海洛因藏匿在装有草果的蛇皮袋内。10月3日,孟军再次取款给了郭兆显10万元。10月9日下午,郭兆显与孟军在微信中商量选择托运海洛因的物流商家,孟军安排郭兆显去他熟悉的由佘永兵经营的瑞丽市巨轮物流公司,并将佘永兵的手机号码发给郭兆显,郭兆显告知孟军还购买了用于伪装而一并托运的红菇、西番莲,孟军在认可后告知郭兆显租房内还有竹笋干可以用。之后,郭兆显、杨成斌、余杰到金星毛料城二楼租铺取装有海洛因的蛇皮袋时,发现袋外印出海洛因的块状痕迹,三人又重新藏匿好海洛因,并连同装有红菇、西番莲的塑料袋运至瑞丽市巨轮物流公司办理托运,物流公司安排将上述托运物品用木箱封装打包,并按照郭兆显的意思填写了到站是“湖南省怀化”,收货人是“李红强”,收货人电话是郭兆显实际持有的“18788088040”的物流托运单据。
2016年10月14日,郭兆显发微信给孟军“我明天要出去了”,孟军询问“噢,到了吗?”,郭兆显回复“还没有,要7-8天呢,九号寄的”,孟军交代“有事你去忙,别耽误。是的,今天五天了”。10月15日,郭兆显向孟军发微信报告“大哥,今天我就出去了”,孟军回复“噢…好的!注意安全!!!!!!!!一路平安!!!!!!!!!”。之后,郭兆显伙同杨成斌、余杰赶往怀化,于当晚21时许入住四季风尚酒店8008房,等待托运的毒品到达。期间,郭兆显与蒲燕平于10月17日在怀化体育中心绿化带见面商谈毒品交易事宜,孟军则在微信中反复交代郭兆显一定要注意安全,表示很担心,提示“你平安,每天发一个信息就好,换华为的,其他都有监听”,郭兆显回复“好,我回来,都全部换”,孟军回复“万事平安为主!!!!!!换个地方住一天”。
2016年10月19日上午,郭兆显等人托运的木箱经过昆明速展物流、云南天赐物流、湖南金运惠通物流等中转到怀化市河西物流中心C区5栋金运惠通物流公司。公安民警到该物流公司进行调查时,从湘AN2581红色大货车内查获该藏匿毒品的木箱,该公司员工张霞将公安调查的情况电话告知长沙金运惠通总公司。瑞丽市巨轮物流公司的佘永兵得知该情况后,打电话通知登记的收货人郭兆显,并告知托运货物因有违禁品被查。郭兆显随即叫醒正在睡觉的杨成斌、余杰准备逃离,并打电话联系蒲燕平马上赶来见面,之后又立即打电话给孟军,告知毒品被查,如孟军不去广州会合则准备回云南,孟军同意。随后,三人下楼逃跑时在酒店楼梯间被民警抓获。孟军在得知毒品被查的消息后,发微信安慰郭兆显“不要想多了!!!!!平安就好”。
被告人郭兆显被抓获后,由民警押解至怀化市河西物流中心C区5栋金运惠通物流公司门口对其托运的木箱进行指认,在开箱前其交代木箱内藏有毒品海洛因及草果、西番莲、红菌等物。经当场开箱检查,内装物品与其交代一致,从一个装草果的酱红色塑料袋内查获用黄色塑料纸缠绕包装的海洛因10对共20包。经称量,共计净重7119.7克。经鉴定,其中1-10号检材中海洛因含量分别为65.4%、65.5%、19.2%、18.8%、65.7%、67.5%、61.5%、61.4%、58.6%、59.9%。
同日,被告人蒲燕平、蒲克、孟军分别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在蒲燕平、蒲克位于鹤城区石门乡大桥村的房屋二楼搜查到了一台用于称量毒品的电子秤,并于2016年10月20日将孟军的工商银行6212262511000137145账户内的916540.57元予以冻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缴获及扣押的毒品、草果、西番莲、木箱、电子秤、银行卡、手机及手机卡、行李箱、高铁票等物证;
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手机通话详单、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住宿登记资料、出行记录、汽车租赁合同、场地经营协议等书证;
3.证人李金娜、陈梦松、孙习云、李笑笑、佘永兵、张霞、王喻、李明珠、赵美玲、胡伟、梁伟、陈建军、丁庆文、蒲玉勇、李香菊等的证言;
4.被告人孟军、郭兆显、蒲燕平、杨成斌、余杰、蒲克等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检查、搜查、提取、称量、取样、辨认、现场勘查等笔录及照片;
7.抓获被告人及查获毒品时拍摄的视频、毒品称量和取样过程中拍摄的视频、物流公司及银行监控视频、搜查时拍摄的视频、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制作的同步录音录像、微信转账记录、监听资料等。
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13年前后的一天,被告人孟军委托其朋友赵波(另案处理)帮忙购买一张老虎皮,后赵波联系缅甸籍男子“小黄”并以6万元的价格在云南省瑞丽市德龙珠宝城大门右侧位置购买了一张虎皮,赵波将虎皮交给孟军后,孟军向赵波支付5万余元。后赵波又应孟军要求,在瑞丽市畹町老农贸市场花5600元购买了10个熊胆,交给孟军保管,孟军与其女友王喻先后又去瑞丽市畹町镇购买了5个熊胆放于家中。
经孟军介绍,郭兆显于2016年6月18日租下瑞丽市瑞江路东侧金星小高层公寓1501房,孟军遂将上述虎皮、熊胆以及1根鹿茸,与衣物、白酒等其它私人物品放入该屋内一间杂物室。2016年12月13日,民警从该杂物室内查获该张虎皮疑似物以及熊胆、鹿茸疑似物等动物制品。经鉴定,该虎皮为哺乳纲食肉目猫科虎皮,价值48万元;鹿茸疑似物为梅花鹿,熊胆疑似物为猪胆和黄牛胆。同月19日,瑞丽市森林公安局将赵波抓获,并从其家中查获穿山甲片、疑似虎骨和动物鞭等动物制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查获并扣押的虎皮、鹿茸、熊胆疑似物等物证;
2.赵波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移送案件通知书、随案移送物品清单等书证;
3.证人董静、郭兆显、王喻的证言;
4.被告人孟军及同案人赵波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搜查、提取、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7.搜查时拍摄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兆显、孟军、杨成斌、余杰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共同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11319.7克,另郭兆显伙同他人运输海洛因5057克,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郭兆显、孟军、杨成斌、余杰的刑事责任;另被告人孟军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规定,伙同他人非法收购价值人民币48万元的虎皮1张,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还应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郭兆显、孟军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杨成斌、余杰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在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军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被告人蒲燕平、蒲克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海洛因共11319.7克,另蒲燕平还伙同他人运输海洛因245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205克,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蒲燕平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蒲克的刑事责任。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蒲燕平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蒲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
被告人余杰、蒲克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均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 系累犯和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孟军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勇
2017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郭兆显、蒲燕平、孟军、杨成斌、余杰、蒲克现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侦查案卷材料16册、检察案卷材料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光碟85张;
5.随案移送电子秤、手机、银行卡等物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