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孟凡伟,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系黑龙江省密山市**乡**村**组农民,住密山市**楼**单元**室。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2日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凡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2月27日、2020年3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17日、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12月28日,被告人孟凡伟谎称自己是密山市春光家园小区的股东,以能用春光家园住宅楼和车库抵杨某甲欠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乙(女,52岁)人民币20,000元。犯罪所得用于其个人支出。
2.2016年4月28日,被告人孟凡伟谎称自己是密山市春光家园小区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以能购买内部优惠价住宅房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某(男,47岁)春光家园1号楼1单元602室、702室的预付房款人民币50,000元。犯罪所得用于其个人支出。
综上,被告人孟凡伟实施诈骗2起,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0,0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孟凡伟于2019年8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密山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正侧面照片、收条复印件、企业基本信息、工商行政管理信息查询系统、企业档案、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文件、一本通/绿卡通交易明细、租房协议书、办案说明、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协助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辛某某、王某某、于某某、杨某甲、某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乙、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孟凡伟的供述和辩解;
5.密山市公安局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凡伟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艳玲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孟凡伟现被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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