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凡卿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孟凡卿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闫某某、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孟凡卿,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11月期间,在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人孟凡卿虚构赣榆高铁项目总监身份和中铁十一局光伏工程承包商身份,以发包道路路沿石工程、帮忙介绍工作、发包光伏项目配套设施工程和购买机械设备为由,分别骗取徐某某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立案前已归还)、闫某某培训费人民币4600元、潘某某定金人民币6万元和两条软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00元)、潘某某人民币5000元(未遂)。分述如下:
1.2019年7月份,被告人孟凡卿虚构赣榆区城南道路改造项目,以发包道路的路沿石工程给徐某某为由,骗取徐某某保证金1万元,后经催要在立案前已归还徐某某;
2.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孟凡卿虚构赣榆高铁项目总监身份,以帮助闫某某介绍到高铁站安检工作需要缴纳培训等费用,骗取闫某某现金4600元;
3.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孟凡卿虚构中铁十一局光伏工程,以该光伏工程承包商的名义与被害人潘某某签订虚假的光伏基地施工承包合同和自来水管道工程施工合同,骗取潘某某定金3万元及两条软中华香烟,软中华香烟经鉴定为1400元;
4.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孟凡卿虚构中铁十一局光伏工程,以该光伏工程承包商的名义与被害人潘某某签订虚假的光伏基地水泥路面施工合同和路灯施工合同,骗取潘某某定金3万元。
5.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孟凡卿虚构光伏工程施工工地需要进入机械设备为由,骗取被害人潘某某垫付款5000元(该笔未遂)。
被告人孟凡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还被害人潘某某人民币21700元和一条中华香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印章、铭牌、聘书、荣誉证书、软中华香烟等物证;
2.户籍证明、合同、图纸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证言;
4.被害人闫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孟凡卿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搜查笔录;
8.视频资料。
被告人孟凡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孟凡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检察员:马恩斯
附:
1.被告人孟凡卿现羁押于赣榆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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