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孟凯敲诈勒索、盗窃案)_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孟凯,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8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溧阳市**巷**号**幢**号车库出租房(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镇**村**街**巷**号)被告人孟凯曾因吸毒于2017年6月被溧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抢劫罪于2005年12月被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7月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孟凯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凯涉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19年11月5日晚21时至22时许,被告人孟凯在溧阳市溧城镇范围内采用钢筋钳剪断窗枝的方式共计作案2次,窃得现金、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3275.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孟凯在溧阳市**镇**巷**号**小吃店,窃得被害人崔某某店内现金人民币25.5元。

2.2019年11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孟凯在溧阳市**镇**巷**号**烟酒店,窃得被害人汪某某店内整条香烟101条,散装香烟8整包。经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香烟共计价值人民币232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孟凯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涉案香烟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汪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崔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凯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鉴定意见:溧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文件。

二、非法拘禁

2015年7月24日11时许,被告人孟凯受杨某某(另案处理)指使,与彭某某、方某某前往常州市**快捷酒店**店,将被害人朱某某带至溧阳市**中心**楼杨某某公司内索要债务。2015年7月24日至7月27日,杨某某(另案处理)安排人员将被害人朱某某看守于溧阳市**浴室、溧阳市**中心21楼办公室等地。2015年7月27日10时许,被害人朱某某还钱后离开。期间,被告人孟凯对被害人朱某某进行看守,并在溧阳市福田中心21楼杨某某公司内用手打了被害人朱某某头部几下。

案发后,被告人孟凯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孟凯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孟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凯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孟凯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孟凯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凯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孟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凯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孟凯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鹏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孟凯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